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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地上车位有偿转让是否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住宅、商铺、车位的扣除项目如何分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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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11-20 14:43:52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下简称地价款)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包括:A。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B。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C。以转让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按国家统一规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主要包括:(1)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2)前期工程;(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划不清的,不得扣除,只能作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扣除   (1)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5%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进一步明确: ①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额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5%以内计算扣除。   ②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比例执行。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④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教育专项资金和印花税。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主要是考虑房地产开发的周期较长,所需资金量较大,投资的风险也大,因此给予适当的投资回报,给予税收优惠,保护其投资的合理权益。
       住宅、商铺、车位按实际可扣除面积分摊 。

    茶***

    2012-11-20 14: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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