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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名册经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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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名册经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

商法法条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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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下这条法条的最后一句话,“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那如果“经过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能否对抗第三人呢?
为啥法条在33条这里不明确说明一下“经过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这种情况的处理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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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10-18 00:21:12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仅此而已,不能作其他逻辑推论或联想。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可理解为是对前面内容的补充,意思是:登记了(包括变更登记)就做对了,该登记而没登记的,不能因此而导致对第三人有不利的结果。
    例如,张三是A公司的股东,出资100万,按本条规定,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便股东行使其权利,但公司没有办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没有登记,而否定张三是本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因此影响他行使股东的权利。

    p***

    2012-10-18 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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