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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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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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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28 16:08:56
  •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一规定,被告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里所说的缺席判决, 是指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即作出判决。
      在行政诉 讼中,被告不仅应提供其作出导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而且还应当出庭对自己 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根据进行解释和答辩。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 到庭,可视为其放弃了在法庭上行使答辩的权利,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但对被告 进行缺席判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经过“合法传唤” 人民法院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传唤的方式,一要使用传 票,二要把传票送达本人,三要有送达回证。如果用传票传唤,或送达开庭通知书,应附 有送达回证,由受传唤的被告签名、盖章,以证明他在法定期限内接到了传唤通知。
      口 头、广播、电话甚至让他人转告的简便传唤方式,都不是这里所谈的“合法传唤”,所以 不能作为缺席判决的条件。 2。 经“两次合法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两次传唤都必须合法。虽然两次传唤,如一次合法, 一次不合法,就不能以经过两次传唤为理由,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3。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虽经两次传唤,还要看被告没有到庭有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除不可抗拒的自然 灾害等理由外,还应考虑当事人遇到的其他困难。如被告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等。但有的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借口工作忙而拒不到庭,不属于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缺 席判决。
       。

    瘋***

    2016-03-28 16: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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