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销售不动产应如何计缴营业税?
单位销售不动产应如何计缴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此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三级市场产权的转让。单位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涉及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凭证,应是税务发票、财政部门收据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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