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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如何相互协助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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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如何相互协助来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如何相互协助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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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8 10:44:42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虽然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或是下属单位,但是,由于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这也是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1)充分发挥好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 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健全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以协助并保证政府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2)建立并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岗位目标责任制。根据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按主任、副主任、委员、组长、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分工定责,实行联绩计酬,发挥村民监督作用。(3)实行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办事制度。(4)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法治教育。
      (5)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通过民主讨论协商的办法,制定反应民情和村情的村规民约,规范村民道德行为,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6)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7)积极开展社会化生产服务。组织或支持农民自愿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有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为村办企业和村民提供生产服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生产力。
      (8)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有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责任,同时乡镇政府也要为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 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都有相互协助的法律义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虽然是本村自治事项,但是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是为人民服务。
      当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益事业确有困难时,地方政府要给予适当的支持。相互扶持,才能办好农民的实事。

    粘***

    2016-12-28 10: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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