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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政府如何解决工作中的性别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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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政府如何解决工作中的性别歧?

各国政府如何解决工作中的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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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03 17:33:41
  •   性别平等推进工作涉及个人、家庭、社区、企业和政府等方方面面。究竟应该由谁承担推进性别平等的主要责任呢?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联合国消歧公约委员会选择的签约对象的是各国政府。因为政府是公众利益的管理者和组织者,是社会公正的倡导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公共政策的制订者和实施者,所以政府在推进性别平等中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国政府一旦签署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就必须履行推进性别平等的国际义务,承担推进性别平等的责任。因此,政府是推进性别平等的重要主体。 政府责任的含义主要有两点:第一,采取一切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即消除歧视;第二,在制定法规、政策和措施过程中要对妇女和男子的基本权利平等对待,即不歧视。
      对于第一点,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第2款第2条中明确规定:“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这个层面主要强调对公共领域中的歧视现象政府有责任予以制止和消除。第二点,国家有责任预防和阻止私人领域的歧视行为,强调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同样也是政府应该预防和阻止的行为。
      也就是说,在消除歧视中政府的责任包含了两个方面,即公共领域中的性别歧视和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政府在这两个领域都不能默认性别歧视现象的发生,而应该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如果没有尽到预防和制止的责任,就是政府失职的表现。 性别歧视是一个不言而喻的概念,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又往往似是而非,容易引起争议。
      常常在一方认为是歧视性的问题,另一方则认为是一种保护,是为了达到性别均衡采取的措施。关于性别均衡,存在一些有争议性的案例。比如,在录取学生时,学校往往根据考生性别确定不同分数线。当权利受损的学生及家长提出遭受性别歧视时,校方则坚持这是一种性别均衡的做法。
      因为在某些文科类院校和专业中,女生的比例往往高于男生,校方为了达到男女两性数量上的均衡,人为地提高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这种争议实际上暗含着一个问题,即:界定性别歧视是推进性别平等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对性别歧视的明确界定,遇到性别歧视现象时,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使大量歧视现象不能予以制止和得到有效解决。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就是对妇女的歧视。《消歧公约》对歧视的界定提升到了基本人权的高度。
      由此,凡是侵害男女两性基本权益的行为,就属于性别歧视行为。性别歧视包括多种形式,公开性歧视往往易于被人们认识到。但是,一些多表现于习俗或惯例中的隐蔽性性别歧视,就往往不那么容易被人们所认识或认同了,如无处不在的性别刻板定型等。对于隐蔽性性别歧视,《消歧公约》也明确把他们认定为性别歧视。
      《消歧公约》第5条第1款指出:“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角色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都属于性别歧视。包括认为男性适合当领导,女性适合当配角;男性适合学理科,女性适合学文科等等性别角色定型的观念,也都属于隐蔽性性别歧视。其实,这往往是用一种固定的、一成不变的眼光,看待复杂的、变化了的性别形象造成的。
      但是,这种性别刻板定型很难被人们认识到,而且常常被多数人看作是一种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情。这种做法往往会限制男女平等享有基本人权,降低男女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对两性来讲,这种性别刻板定型在限制男性平等选择和充分展示其才能的同时,更多限制了女性向上流动的机会和权利。
      比如说,生活中我们常常认为女性更适合服务业,如做服务员、家政工、空姐等,这样容易导致单位在招工时针对某一职位提出严格的性别要求。同样,这些要求反过来也限制了男性进入服务行业的机会和可能。另外,在高科技领域中或高层主管的职位上,男性更容易被认为是应该进入或担当此任的。
      这些招聘信息也提出了对性别的要求,从而限制了女性进入。广告宣传中,隐含的性别歧视信息更是无处不在:需要出现教师角色时,几乎清一色的都是女性上阵,而为了彰显领导者风范的形象则多由男性来演绎。这些情况都属于某种形式的性别歧视,需要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那么政府又该如何来消除歧视呢?联合国《消歧公约》提出:法律或政策中要有对“性别歧视”的明确定义,这是首要问题。对性别歧视的界定包含几个层次,仅仅有了性别歧视的定义还不够,还必须确认歧视的领域和现象。哪些领域、哪些现象属于歧视?确定了这些领域和现象,就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措施来加以解决;同时,还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来执法,帮助权利受损害者主张权利,为受损害者提供救济。
      另外,还需要制定针对实施歧视行为的责任人或机构的处罚措施,纠正或终止歧视行为。 第二个方面是国家应该平等对待两性。国家平等对待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应当在宪法和法律上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第二,在实施法律和公共政策时,不能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如:在退休年龄的规定上也不应当采取男女有别的做法;第三,一旦出现性别歧视行为,就应当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第四,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
      这是政府在推进性别平等过程中的两项主要责任。

    钟***

    2014-05-03 17: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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