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蓝字发票如何保?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蓝字发票如何保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答:只需将7月5日开具的正确的蓝字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给A公司就可以了; 同时将开错的税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红字申请单、红字通知单以及红字发票三联全部作为做红字账时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