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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可以异地贷款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改还迁住房和公有现住房。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限计算公式是: 贷款职工月计缴住房公...全部
公积金是可以异地贷款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改还迁住房和公有现住房。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限计算公式是: 贷款职工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度÷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0。45×12×实际可贷年限
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要求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且一般都有上限限制。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贷款利率:
(1)。从2008年12月23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51%调整为3。33%;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05%调整为3。87%。
(2)。2008年12月22日(含12月22日)前受理并签订合同的按调整前利率执行,2008年12月22日以后受理并签订合同的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2008年12月23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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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五条配套税收政策:5类房屋原值核定内容确定2013年04月02日 07:42 来源:京华时报 上周六,备受关注的楼市调控“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其配套的税收政策也随即发布。北京市地税局联合北京市住建委,近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规定,自2013年3月31日(含)起完成网上签约的二手房交易,办理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房屋原值证明,并规定了5类房屋原值核定的具体原则。 《公告》中规定,自2013年3月31日(含)起完成网签的二手房交易,办理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提供据以证明房屋原值的相应凭证。根据房源分别为: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五类房屋原值核定内容发布 ■解读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认为,不同属性房屋区别对待的做法契合市场实际情况,政策可操作性较强。 个税计算方式扣除合理费用 《公告》明确,能够确定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 ■解读 胡景晖认为,实际交易过程中,能保留所谓合理费用证明的很少,能顺利扣除的也几乎没有。 无法核实原值按交易额1%计 但同时,《公告》中也规定,对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且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房屋登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也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解读 胡景晖认为,该政策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整个政策权威性,实行效力也将大打折扣。 □政策影响 二手房需求透支业主报价现松动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胡景晖表示,一季度二手房市场的集中成交基本透支了未来半年的购房需求,其实在3月中旬,购房需求量已经显现出回落势头,随着北京细则的落地,未来6个月左右时间里,二手房交易量下滑在所难免。 目前来看,部分房源的报价出现松动,但并不普遍,一些着急售房回款置业升级人群,比购房人更着急。随着细则的出台,未来1-3个月的时间里,买卖双方或将陷入政策观望期,房价也将基本保持稳定,随后,一些着急售房回款的业主或将降价出售,房价也有望出现稳中有降的势头。 □五类房屋原值核定内容 商品房 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 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 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记者桂瑰 ------ 复转
按新政策,好象是2007年以后经济适用住房不能过户给你,只能政府收购吧!之前的还要交差价的20%的政府收益.
限售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成年子女)限售 单独住房情况 限售政策实施前,子女已与他人共有住房 可购套数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成年子女) 无单独住房 无共有住房 1 与父母共有1套住房 1 与父母共有2套住房 1 与父母共有3套及以上 0 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共有1套住房及以上 0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成年子女) 单独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 0 单独住房 限售政策实施后,子女在未成年时与他人共有住房情况 可购套数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成年子女) 无单独住房 无共有住房 1 与父母共有1套住房 1 与父母共有2套住房 1 与父母共有3套及以上 0 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共有1套住房及以上 0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成年子女) 单独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 0 单独住房 限售政策实施后,子女在成年时与他人共有住房情况 可购套数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成年子女) 无单独住房 无共有住房 1 与父母共有1套住房 1 与父母共有2套住房 1 与父母共有3套及以上 0 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共有1套住房及以上 0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成年子女) 单独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 0 非本市户籍单身人士限售 拥有住房 可购套数 非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无产权住房 0 驻沪部队的 外省市户籍现役军官 (单身) 无产权住房 0 本市学生集体户口中的 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等 (单身) 无产权住房 0 说明: 1、 单身人士包括:年满18周岁未婚;离异后单身(含抚养未成年子女);丧偶后单身(含抚养未成年子女)。 2、 已拥有产权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单身限售特殊情况 1、 子女与父母共有 包括:子女与父共有;子女与母共有;子女与父母共有。 2、 子女与父母和他人共有一起共有住房也视作为是子女与父母共有的住房。 3、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归一方抚养,该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计入拥有抚养权一方住房套数。 4、 非本市户籍夫妻离婚后,一方单身并抚养未成年子女,即便该未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仍按非本市户籍单身人士限售口径执行(即该单身人士及未成年子女被限购) 5、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因婚姻等需要,与他人一同购房,只要该“他人”也符合限购政策要求,可共同购房。 家庭限售 不分政策前后,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均计入该家庭的住房套数 可购套数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 2 家庭成员名下有1套住房 1 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 0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并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不予认可) 1 驻沪部队的外省市户籍现役军官 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且提供军官证和驻沪部队证明 1 本市学生集体户口中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等(含在读) 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并提供户籍证明及学校证明 1 说明: 1、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 2、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共同拥有或者购房住房的,均计入各自家庭住房套数 3、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包括家庭成员共有、独有、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共有 4、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含上海“公共户”) 家庭限售特殊情况 1、原籍为上海的现役军官,按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执行。 2、居民家庭成员中有一人系本市户籍,且作为购买住房的产权人,则该居民家庭就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如:父母外地户籍或者境外人,未成年子女是本市户籍,若未成年子女作为购买房屋的产权人,则该购房家庭是作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中,有一人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且作为购房人的,即视为该居民家庭符合购房要求。 4、境外个人和中国公民组成家庭后在本市购买房屋的,按照本市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限售规定执行。 境外限购 拥有住房 可购套数 境外个人 境内无住房,提供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在沪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 1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 境内无住房,提供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在沪工作、学习、居留的证明 1 境外机构 提供: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室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办公所需 说明: 1、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境外个人购房规定执行。 2、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3、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1、看你的表述是男方想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经济适用房。是否能够申请,可以直接咨询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因为你没有表述是哪个地区的,所以无法给出具体的条件。 2、现把国家规定的条件说明如下: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并且关于低收入家庭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具体要求最好直接咨询当地住房保障办,看看能否申请。以北京来说,从2013年4月19日开始,北京开始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不再分类申请,填写的申报表也统一了,目前的基本做法是先进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所以现在可以说是没有申请两限房、经济适用房房这么一说了。以后具体怎么做还得等新的政策。 4、你要是注意关注的话,可以发现北京现在已经不再分类申请了,已经基本上改公共租赁住房,你在住房办、居委会领取的表格已经变了,其实质是暂停了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申请。这是今年4月19号开始明确下文的。
非京籍家庭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这意味着,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以及符合购房条件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都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房”。一般都是去地方区建委办理,2.可以自己办理,家庭里面有一个北京户籍可以算北京家庭(包含现役北京驻地军人,不包括学校户籍学生),需要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外籍户籍家庭需要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暂住证,5年以上的社保或者个税证明3提交审核,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