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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请问该条规定对于04年的行为是否有效。即:04年公司改制没有发放经济补偿另签了合同,工龄应重新计算还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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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8-02-09 21:41:45
    你引用的第十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经表述的非常清楚,本条规定包含两重含义,即:
    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该条规定对于04年的行为有效,即:04年公司改制没有发放经济补偿另签了合同,工龄应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的规定。
    

    海***

    2018-02-09 21:41:45

其他答案

    2018-02-10 02:41:45
  • 那主要看2004年公司改制时的约定是什么,当时的法律条款是如何规定的。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约束2004年的工作,因为在2004年新的劳动法还没有颁布执行。

    天***

    2018-02-10 02: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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