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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发票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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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发票有什么不同?

你好,今天我在询白云区永平街永泰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看门诊,交费后拿到的不是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拿到的是此服务站自制的收据,在我要求开具发票时,收费人员让我找另外一个人开发票。拿到发票后,我发现此发票仍然不是医疗机构的那种发票,而是“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行业类别为:卫生医疗业。我问开票人原因,她只回答永泰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只开地方税发票,没有那种医疗用的发票。我想咨询一下,这两种发票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作为一个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是地方税发票而不是医疗机构的发票。
另外,我觉得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此服务站只能开地方税票,它没有在交费时出具,而是在病人有需求时才另外开具,这样是否存在逃税漏税的情况,请相关部门严查!还我社区居民享受应享的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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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9 07:03:08
  •   一、根据《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62号)有关规定:
    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等非社会医疗机构,仍应按《转发关于统一全省医疗收费收据格式的通知》(财行[1997]633号)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收费收据。
      
    二、社会医疗机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收取有关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救护车运输费,下同),应开具《广东省广州市医疗发票》和《广东省广州市医疗定额发票》(下称“医疗发票”)。“医疗发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监制。
      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单位、个人或合作、合伙开办、自筹资金、自主执业,对社会开放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1.由个人开办或两人以上合伙开办的;2.由机关、团体、学校(医学院校附设的医疗机构除外)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3.由编制(即全民、集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部队规划定址的)医疗机构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办的;4.驻穗部队的编制外医疗机构。
      
    二、根据《转发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109号)有关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使用《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
    三、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和加快推行在线开票办法》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取消《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改为在线开具发票,发票名称为《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
      
    四、如您掌握到有关我市地税发票及税费方面违规的情况,可通过拨打(020)12366-2或在广州市地税局网站(www。gzds。gov。cn)“首页-12366专栏-涉税案件检举”把掌握的详细情况进行反映,税务机关将有专人跟进。
      举报案件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一)被举报人名称、具体经营地址或住址;(二)被举报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证据或线索。
    检举人若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证据材料不便通过网上反映,可以拔打“(020)12366-2-6”与检举中心联系或将证据材料寄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地址:广州市吉祥路46号,邮编:510030。
      
    上述回复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平***

    2018-04-19 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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