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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并购重组需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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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并购重组需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

在什么情况下并购重组需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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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2 15:24:35
  •   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 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商务部反垄断 局)申报。因此,判断并购重组交易是否需要申报后判断两个问题:① 并购重组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② 上述交易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具体而言,经营者集中包括下列情形:① 经营者合并;②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③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 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此外,根据商务部反垄断 局制定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两个或两个以 上经营者共同新设合营企业,且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的,则新 设合营企业也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视为经营者集中。实际上,判 断一项并购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的关键在于判断交易是否 会引起控制权变化。
      申报标准是指营业额标准,具体标准分为两项: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 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 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 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 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 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普遍适用于不同行业,目前仅有银行、保险、证 券、期货等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具体而言,《金融业经营者 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规定了银行、保险、证券、期货 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并且规定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为各 营业额要素合计数额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乘以10%的所得 数额。
      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并购交易,交易方没有主动进行申 报的义务。但是,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 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反垄 断局有权依法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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