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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没收了我的手机 我该如何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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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没收了我的手机 我该如何要回

老师让我语文上九十 可是我感觉及格都悬 要怎么要会手机呢?能不能给老师写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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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8 19:42:06
  •   教师没有任何权利没收学生的私人物品。  《刑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几个不写了) 都没有给予教师这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法律规定只有在行政处罚和刑事没收里时可以没收公民的财产,只有在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中才可以扣押公民财产。 老师的这种做法侵犯了你们对自己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因为教师是没有财产没收权力的。如果教师将没收的学生财产丢失或据为己有,则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予以返还或承担赔偿责任。
       ----------------------------- 你可以要求老师将手机退还家长,也可以提起诉讼 追问: 朋友 能多举写法律上来吗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教育教学改革 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 家规 定的 福利待遇 以及寒暑假期的 带薪休假 ;
    (五)对 学校教育 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 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 民主管理 ;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 宪法 、法律和 职业道德 , 为人师表 ; (二)贯彻国家的 教育方针 ,遵守 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 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 爱国主义 、 民族团结 的教育, 法制教育 以及 思想品德 、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 进学 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 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 思想政治觉悟 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 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 国家安全 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Ps:不够我再复制点给你 追问: 直接复制明确一点的行吗 比如这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 条规 定,公民的 合法财产 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回答: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 教学秩序 ,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 游戏机 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 财产权 。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 行政处罚 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 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 《行政处罚法》 ,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
      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 条规 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 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 《教育法》 寻求法律救济。
      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 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
      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 教育局 提出。 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三、如何解决 学校管理 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没收或者暂扣学生财物的行为初衷是由于管理的需要,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的确会对教学秩序造成一 定影 响。
      正如一些教师所说:“上课时一个电话打过来,整堂课都会受影响;老师在讲台上上课,发现学生在下面发短信,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讲课的情绪也会被破坏掉。”而另一方面,手机作为学生的 个人财产 ,当然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手机作为现代普及的通讯工具,也正逐渐成为家长和孩子之间保持 联络 的重要工具。
      因此,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粗暴的管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学生使用手机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采取将手机送还家长等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没收或者暂扣。 ----------------------- Ps:不够同上。
      

    夏***

    2018-03-08 19: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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