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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属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或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可以领一万元创业补贴和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