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万国民法60讲 152页,下面的真题1 的第二问中
看到这里,发现前后贯通时出了问题...
类似丁与王 的情况,丁在支付价款后,到底开始享有什么权力?由于没有登记,在之后遇到了小王的行为后,是否丁某“只能”要求小王返还价款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杜某相对于丁某来说,就是所谓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吗?
1. 丁在支付价款后,没有登记,所以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但合同生效,他们的债权关系生效。
2.因为小王是继承人,所以被继承人的债务关系由他承担,只能要求小王返还价款。
3.因为小王是继承人,所以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有权处分,因此,杜某是正常的合同有的相对人,即买受人。
问:综合能力测试(50%)和教育专业理论考试(50%)是什么
答:综合能力测试盒理论成绩各占一半的比重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