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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调解案件中证人捏造事实作伪证能构成诽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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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调解案件中证人捏造事实作伪证能构成诽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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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4 04:57:53
  • 不构成伪证罪。当前刑法中的伪证罪主要是正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且必须要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

    2018-05-14 04:57:53

  • 2018-05-14 04:57:53
  •   韩寒要终于决定要起诉方舟子了,我认为:韩寒输定了。
      原因如下:
      先看一下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接下来是分析 :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也就是说:韩寒首先要证明方舟子降低了自己的声望。还要证明方舟子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
      代笔算不算是降低声望呢?
      如果认为代笔行为本身是一种合理的常见的行为,那么就算韩寒没有代笔而方舟子指责韩寒有代笔,韩寒的名望声誉也不可能受到影响。
      既然韩寒的名望声誉没有受到影响,那么韩寒的起诉就会被驳回。
      如果认为代笔行为是不对的,会影响到韩寒的名望声誉。那么韩寒应当考虑一旦认定代笔不对,会影响到多少其他有代笔的作家?
      接下来最为关键就是方舟子有没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了。
      
      在讨论侮辱时,要注意: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方舟子没有侮辱韩寒。恰恰相反,是韩寒在用恶毒的语言在攻击方舟子。这一点非常明确,博客文章中记载得非常清楚。
      诽谤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词,所谓“因 言 获 罪”、“跨 省 抓 捕”都来源于此。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
      什么是诽谤呢?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方舟子的行为完全不构成诽谤。因为方舟子的策略非常明确:以子之矛,攻之子盾。以韩寒和韩寒父亲的言论,来驳斥韩寒。
      如果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那也是韩寒和韩寒的父亲自己的捏造,不是方舟子在捏造。既然方舟子没有捏造事实,方舟子也就不构成诽谤。
      假设认定方舟子就是“侮辱、诽谤等方式”了,那么谁来承担责任呢?
      有人认为,这太明确了嘛,就是方舟子一个人嘛,难道还会有其他人比如网民来承担责任吗?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倒霉的是一大堆“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新浪网。
      这些网站会袖手旁观吗??韩寒这一起诉,不就得罪了新浪网等网站吗??
      综上,韩寒起诉方舟子一定会败诉,而且韩寒的起诉非常的愚蠢,得罪太多的人了。
      有人说,虽然韩寒一定会败诉,但是这也有价值嘛。就是可以判断出韩寒究竟有没有代笔嘛。
      这样想就错误了。
      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韩寒主张方舟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是韩寒举证。韩寒真的有能力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代笔吗??极为困难。
      韩寒的证据,根据路金波的说法:韩寒自行整理了1997-2000年间的手稿、通信、素材本等资料,合计约1000页。
      这些资料将进行公证和真实性司法鉴定,包括纸张的年份鉴定、韩寒的笔迹鉴定。韩寒认为这些资料足以证明包括《求医》《书店》《杯中窥人》《三重门》等均为自己独立创作。韩寒并举证部分相干人员,证明写作过程及参加“新概念”作文比赛无“代笔”“作弊”行为。
      
      路金波的想法太天真了。为什么呢?
      “韩寒认为这些资料足以证明包括《求医》《书店》《杯中窥人》《三重门》等均为自己独立创作。”但是正如方舟子在《“天才”韩寒参加新概念作文大赛之谜》讲的:本文写完后,发现韩寒更新博客,宣布他将在今年4月1日出版《三重门》手稿。
      我不知道这能够证明什么。即使是有人代笔,当时也肯定是由他抄写了投稿的,当然有手稿存在。不过,作家公布手稿供研究,总是好事,何不现在就先扫描一部分手稿上网?须知韩寒的手稿在网上极难找到,目前我只看到他的二年级作文、《杯中窥人》的开头的手稿,以及他在高一时向胡玮莳编辑承认自己一时冲动犯错误的信件手稿。
      
      手稿没有什么证明目的,证人也不能够证明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
      也就是说证人是要出庭当面质证的,证人是要面对方舟子一方的询问的。这下子热闹了。别的不用说,单就是此前的文章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矛盾:比如:写《杯中窥人》一文中,是用的纸呢,还是布呢,还是什么样的纸呢。这一项,就足以让所有的证人吃不了兜着走。
      大家想一想,几个证人在法庭上作相互矛盾的陈述,这是一件多么尴尬的事。法庭怎么可能采信这种相互矛盾的证言???作为旁听的群众,作为采访的记者,你们看到了韩寒的证人在法庭上相互矛盾,你们是什么样的心情。或者你们看其他的电视剧和电影,看到法庭的戏,看到法庭上一个律师指出对方证人的相互矛盾的陈述时,你们是什么样的心情。
      
      如果证人也学习韩寒,证人像韩寒在《我写下的这些都可以成为呈堂证供》一文中写的一样:“而且仔细回忆,我隐约记得我当时的心态,可能“布”字和“不”谐音,还可以发挥一些关于人生被浸染但人性中又有天然的反抗之类的一个伏笔,结果写到最后给忘记了。
      ”证人遇到矛盾之处就说自己忘记了,这更加麻烦。对韩寒有利的,你证人就记忆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对韩寒不利的地方,你就忘记了。有这么碰巧??这明显就是在作伪证嘛。在法庭上作伪证后果严重。
      韩寒在博文中的一些辩解理由是:“装逼”、“忘记”,这些在法庭上通通是不能够成立的。
      在法庭上,证人和韩寒都不能够说自己“装逼”、“忘记”。
      “装逼”吗?既然你要“装逼”,那么“装逼”的后果或者说苦果就有“装逼”的人来承担,谁“装逼”谁负责,不可能说因为韩寒“装逼”了所以方舟子倒霉。也就是说如果韩寒提出了“装逼”,那么方舟子胜而韩寒败。
      
      “忘记”吗?对自己有利的就记得,对自己不利的就忘记。在博客中欺骗一下小朋友是可以的,但是到了法庭上就不行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也就是说:1、方舟子和韩寒的争论中,根本不存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所以法院不会去搜集证据。证据还要由韩寒和方舟子来搜集。
      如果方舟子和韩寒的举证都不力,都有欠缺,法院不能够得出韩寒是否有代笔的结论。
      法院会不会主动搜集证据以弄清楚事实再判决呢?不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韩寒不能够自己证明自己没有代笔,韩寒就败了。
      韩寒这次真的要剖腹验凉粉了。
     
    求满意。

    R***

    2018-05-14 04: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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