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发生工伤,雇主应负什么责任
一装修负责人在一大装修公司下面承包了一些房屋装修,没签订合同,装修负责人请了一些临时工,上班期间临时工甲敲击墙面一与其工作无关的管子,管子碎屑飞起击伤了一旁的临时工乙的面部,对于该事情,装修负责人、临时工甲以及大装修公司各应承担什么责任?望好心人尽快回复!
没有合同也没关系,只是用工方承认劳动关系不 不承认的话只有劳动冲裁去判 承认的话有3种解决方法 一个由用人单位单独承担 二是由房东承担 三是由双方共同承担 这好像是94年的劳社部令 一下想不起来了
如果没有承包合同,很难认定为承包关系。 而且,也很难认定为劳动关系,并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和不存在股东周期的报酬工资。 个人认为是承揽关系,双方责任为违约责任和过错责任,定作人的主观过失致承揽人造成自身或第三人损害的才承担相应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可以选择 1、按照雇佣关系起诉装修负责人及公司,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此处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即雇主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 2、如装修负责人只是个人,必然无资质,装修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先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再认定工伤,走工伤赔偿。
1、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而是人身损害。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装修负责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装修负责人有资质时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资质时,大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现在没有临时工一说。你说的这种情况或者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或者是劳务雇用关系。不论是那一种情况,都要判断甲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工作义务,如果无关,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属于工伤,由装修公司赔偿,如果是雇佣关系,雇主赔偿,但是甲应当根据他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你好,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甲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致伤,自己应当成担一部分责任,如果没有合同,只能要求雇佣他的雇主(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由于与小厂没签劳动合同,加上工资是日结的,你与小厂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受伤不属于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只能被认定为人身损害,适用《最高人民...详情>>
答: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详情>>
问:排卵期表我是7月21日来的例假,请问多少号是排卵期呢,一般例假都提前4-5天左右
答:女性的排卵日期一般在下次月经来潮前的14天左右。下次月经来潮的第1天算起,倒数 14天或减去14天就是排卵日,排卵日及其前5天和后4天加在一起称为排卵期。例如,...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