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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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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那我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就是同家名下成立的不同的公司,公司要我转)
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算吗 
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那以后辞退根据年限的补偿等,是根据总的年限算,向新用人单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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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2-02 09:41:36
    第一,只要是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到新单位,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就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辞退时支付经济补偿,要根据总的工作年限计算。

    1***

    2012-02-02 09:41:36

其他答案

    2012-02-02 10:11:07
  • 1、工作调动系公司行为,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2、经济补偿以合并后的工作年限为准。

    海***

    2012-02-02 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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