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超市里上班,是在08年11月底签的劳动合同。到11年12月就应该到期了。可超市一直没找我续签合同,在12月底我向本部门的经理提出辞职,当时经理同意了,旁边还有我们的课长可以证明,当时是以口头形式的,(没见过超市有什么正式的书面形式)就在1月底向公司人事提出辞职,人事却以本人未向她提出辞职拒绝我的辞职并让我下个月才能正式辞职。本人现在必须尽快的离开超市,家里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处理。问下各位老大:这种情况下本人要怎么做才能不损失自己的利益尽快的离开这里。
11年12月到期,单位没有续签,你也不要求续签,那合同自动终止,你直接走人好了,不用单位同意。。。 现在单位让你下个才可以辞职,那么我假设你合同11年12月到期,单位最晚12年1月31日和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没有和你订立,让你干到2月底,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再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先和单位协商,让你办离职 ,单位一分不用支付,到下个月再让你走还要多付钱,让单位自己去衡量。。。协商不成,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劳动关已解除。单位没有与你续签合同,应向你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工作,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单位应从合同期满的第二个月起支付二倍的工资。 3、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无需提前通知。有权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4、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5、由此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你与超市签订的合同于11年12月期满,你可以无条件离开超市,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内容: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之规定超市还要付给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之规定超市应该给你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合同到期你没有离开继续在超市工作,等于你与超市延续了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内容: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你现在要离开超市只有提前30日通知超市 。
答:首先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得要求劳动者交付任何押金。你可以到劳动部门控告,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5%) 其次,你们...详情>>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