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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关系与借用法律关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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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9-14 08:43:52
  •   保管关系规定于合同法第十九章,保管关系包括有偿和无偿的,保管关系双方为寄存人与保管人。除非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关系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即存在交付这一成立要件,换言之,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要物合同)。原则上,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也不能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借用关系规定于民通意见第126、127条,借用关系当事人为出借人与借用人。借用关系也存在有偿与无偿,取决于约定。但是借用关系的成立,一诺即成,是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借用人缔结合同的目的就是使用标的物,至于标的物的孳息,取决于双方约定,因为借用属于债的关系,一般孳息归属于所有权人,除非另有约定。
      不同于用益物权。 你提出的问题在超市自助存物柜场合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基于这一区分,发生的案例也很有意思,因为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不同的,比如自助存物柜,如果认定为保管关系,那么超市对于保管物具有保管义务,如果丢失,基本上很难举证证明其无过失。
      但是如果认定为借用关系,那么消费者的义务更大,由消费者负责对自己的物尽管理义务,超市没有保管义务。即便丢失也没有关系。 这方面典型案例是,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等损害赔偿案,见附件。

    氵***

    2011-09-14 08:43:52

  • 2011-09-13 19:26:14
  • 保管:双方当事人仅涉及物的占有。
    借用:双方当事人涉及物的占有、使用、甚至孳息享有。

    上***

    2011-09-13 19: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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