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发出商品
这个概念很模糊 为什么不用 应收帐款 而长期应收款又是怎么回事 如果用发出商品分期结转成本 又为什么是用的发出商品 没达到收入条件? 有点晕 望能给我梳理一下
一、分期付款销售不涉及“发出商品”科目。 二、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核算销售业务时,要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该账户的借方登记发出商品的原进价;分期分批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登记在贷方。
余额在借方,表示分期收发出商品尚未转入商品销售成本的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例、华风电视机厂2002年4月30 采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方式,售给长双商场电视机200台,每台单位成本4000元,售价5000元,增值税税率17%,共计货款1170000元。双方合同规定,长双商场分三个月支付全部款项,每月30日付款,付款比例分别为:30%、30%、40%。
(1)2002年4月30 发出200台电视机时,作如下分录: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长双商场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2)5月3日收到第一批30%的货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长双商场 240000 (3)6月30日收到30%的货款时,作相同的分录。
(4)7月30日收到40%的货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长双商场 320000 。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合同期限3年以上)不再按合同约定核算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改为在发出商品时一次确认收入,且按收入现值计量。合同应收款计入“长期应收款”科目,现值和合同价款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以后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这些都是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势原则作为出发点的,是为了能清晰核算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合理反映企业收益作为出发点进行规定的。 但在税法上则不这样规定,税法的规定仍然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用长期应收款是具有融资性质,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在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时,企业按应收的合同价款的公允价确认收入金额,通常按现金流量现值或现销价计算.应收与公允的差额,要按实际利率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这里不涉及发出商品,一开始就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只不过涉及到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
本意是指商品已经发给买方、但合同约定于以后分期收付货款的商品。 会计上的分期付款发出商品核算,确实存在问题: 1、自身看,如果转移了商品所有权,商品就不是销售方的实物资产了,而是取得了另一项资产——债权,会计上就不再应确认为存货(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如果没有转移商品所有权,商品就仍然是销售方的实物资产,只是存放地点变化,应同委托保管一样,销售方仍应确认为存货(商品)。实务中的合同规定,一般是转移了所有权。 2、与赊销比,赊销也是约定未来付款,只是没有约定分期,或者干脆没有约定期限,比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款保障并不高,确要当时一次性确认收入。不妥。
答:1.会计处理: 销售商品分期收款一般收取的总价款比正常现货销售(一般指收款期限在1个会计年度内)的价款高得多.因此,会产生一部分融资收益.该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应该...详情>>
答:海峡人才网。 中华航运网。 厦门货代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