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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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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交纳所得税

1、公司最近中标一工程(公司对外所有中标工程均以总工司名义所得,我公司为分公司,但是财务核算都是独立核算)
2、在此工程的所在地税机关要我们在他们当地交纳所得税,他们不给我们办理外经证。要我们把据以证明工程项目经营成果已纳入总公司统一核算,所有收支单据均汇入总公司账,经营成果归总公所有,项目负责人无处置权身体等相关资料。还有就是原核算地税机关盖章,并签明该项目企业所得税由核算地税全额征收的总机构的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还有什么总公司财务报表和收入汇总明细表等等。他们这样做不是明摆着要在他们当地交纳所得税吗?可我们当地的国税机关也要我们交纳呀,这不是不要人活了吗?乍么办呢?请各位老师指导指导呀,我急用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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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5-19 19:32:10
  • 1、首先要明确缴纳企业所得税和预交企业所得税是有区别的;
    2、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法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企业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因此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并不是分公司不预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你们公司是分公司,符合“就地预缴”的税收征管法规,因此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税法的规定的。
    3、如果你们不是分公司,而是总公司、分公司下属项目部、施工处、施工队等,就不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巅***

    2010-05-19 19:32:10

  • 2010-05-19 14:47:12
  •   给你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供参考使用。《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u***

    2010-05-19 14:47:12

  • 2010-05-19 13:58:12
  •   对异地施工企业必须在建筑劳务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使建筑企业重复纳税,增加税收负担。其实我国税务总局早就有建筑异地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注册地缴纳的政策文件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是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以上文件是1995年颁布的,可是一直没有得到全国各地税务主管部门的贯彻执行。
      为解决建筑异地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重复纳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月2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该文件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根本上解决了当前建筑异地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地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对全国的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件“利好消息”。
      由于该文件是2010年1月26日下发的,对于2009年度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在建筑施工地被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应有权利要求当地税务主管当局退回。 因此,你单位可以依据国税函〔2010〕39号文件规定,所得税就可以在企业注册地缴纳了。
       。

    z***

    2010-05-19 13: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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