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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怎么补交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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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怎么补交我的保险

2003年参加工作开始没有上保险,直到07年12月份才上。我现在辞职想让单位补交,由于户口是农村的所以暂时没有办法补交请问我应该怎么让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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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4-09 14:30:04
      养老应补交,医疗可以补偿。如与该企业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劳动仲裁。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进一步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补缴范围和对象   1。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后,有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职工(如大队干部、赤脚医生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由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等)。
         3。上述补缴对象必须是参 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核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   二、补缴的核定   1。企业职工补缴1985年-1992年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补缴年度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或财务年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年度年末的职工人数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1993年以后的,按实际应补缴职工人数补缴。   2。用人单位办理企业职工补缴手续时,必须提供企业职工与原所在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   3。参保职工补缴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由职工社保关系所在企业携带职工档案等原始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三、补缴的规定   企业和职工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下列规定一次性缴清:   1。补缴基数:   企业和职工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   2。补缴比例:   补缴1985年-1992年(离退休费用统筹)期间的,统一按21%的缴费比例;补缴1993年以来的,按补缴年度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
         3。记帐计息:   1996年1月1日后个人帐户按实际补缴基数及补缴对应年度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记载,并从实际缴费到帐之月起计息。   1992年-1995年期间的补缴基数按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作为计算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依据。
         四、1996年1月1日后的补缴基数应与办理补缴年度正常缴费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予以记载。   其中,在职工退休当年补缴的,补缴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补缴基数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五、市区企业职工补缴1997年7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同时补缴工伤、生育保险费;补缴2000年9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同时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2002年7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同时补缴医疗保险费。
         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以补缴适用年度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   六、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刑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也不得补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七、本意见从2008年7月1日实施。
      原《关于城镇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社保[1998]35号)同时废止。《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苏劳社农[2004]3号)、《关于苏州市市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苏劳社农[2007]5号)中有关补缴基数和比例按原规定继续执行,记帐方式和计息办法按本意见调整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

    y***

    2010-04-09 14: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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