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种所得税在国税,应有哪个税务部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营业税种所得税在国税,应有哪个税务部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营业税种所得税在国税,应有哪个税务部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请赐教!我单位是2002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缴纳营业税,根据规定在国税进行了所得税登记,请问应由哪个部门开据《外出证明》?我遇到了此情况哪都不愿意开?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外出经营活动管理制度》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没有明确在国税还是地税办理,他都是说所在地(或主管)税务机关,而所在地(或主管)税务机关就包括国税和地税,所以我认为如果要保险的话,你单位应该在国税和地税两个税务机关开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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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