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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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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合同的问题

06年7月初至08年7月初签了一年的合同,之后又续约两年,到09年7月初到期,之前单位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于是继续上班,至7.24董事长跟我谈话,(我已经在单位工作了3年,)她以我工作的不够好为由,提出只能签半年的合同,即到09年的12.31为止,我想问问,签半年的合同是合法的吗?如果不合法,是否这个合同算是无效的。如果我想找仲裁的话,是不是也应该等到合同到期?那我应该要求赔偿什么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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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9-07-27 16:00:24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所以得08年1月1日后再签的合同才适用无固定期限的规定 你不能和单位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半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 单位要签半年合同是合法的!合同到期不再用你是你可以 申请经济补偿金 有劳动争议 可以去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1***

    2009-07-27 16:00:24

其他答案

    2009-07-28 11:07:59
  •   你的合同到09年7月初到期。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必须在今年6月初,就得以出面形式,告知你终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
      你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你终止劳动,并且你已工作至7月下旬。显然,已过了你的合同期。这样的情况,可以理解成双方默认前一份劳动合同。即新合同到期日应为2011年7月初。
      所以,完全可以不理会公司提出只能签半年的合同的要求。  但是,你现在已签下了这份半年的劳动合同,至于,你说的董事长跟你谈话,以你工作的不够好为由,提出只能签半年的合同的理由,想必你没有证据相证明吧?!像这样的情况,则可以理解成这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这份合同是合法的。提请劳动仲裁,你没有胜算的把握。除非你有董事长跟你谈话内容的证据。
    

    饿***

    2009-07-28 11:07:59

  • 2009-07-27 20:55:32
  • 先签吧!半年时间,你可以考察公司,仔细反省,公司也可以考察你。
    我觉得你的公司想给你一个半年表现的机会!这也是一种警示性合同。自己好好想想吧!是否适合公司的工作!!

    e***

    2009-07-27 20:55:32

  • 2009-07-27 16:19:43
  •   06年7月初至08年7月初签了一年的合同,之后又续约两年,到09年7月初到期,之前单位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于是继续上班,至7。24董事长跟我谈话,(我已经在单位工作了3年,)她以我工作的不够好为由,提出只能签半年的合同,即到09年的12。31为止,我想问问,签半年的合同是合法的吗?如果不合法,是否这个合同算是无效的。
      如果我想找仲裁的话,是不是也应该等到合同到期?那我应该要求赔偿什么呢?谢谢大家。 2009-07-27 14:18 补充问题 时间上应该是06。7到07。7签了一年,之后续了两年,07。7-09。7。 --------------------------------------- 1、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你们的第一次的合同到07年7月结束。
      第二次合同应当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即可以认定为签订了一次合同。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为09年7月,签订半年的劳动合同也是固定期限的合同,所以,等这次合同结束再签订合同时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在他们没有违法的情况下,你不能从这个角度得到什么赔偿。
       参考一下劳动合同法的几个法条: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引***

    2009-07-27 16:19:43

  • 2009-07-27 16:11:14
  • 努力工作,干出成绩,让老板舍不得你离开

    1***

    2009-07-27 16:11:14

  • 2009-07-27 15:40:37
  •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有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机会。而这个固定期限是双方协商才定出来的,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另外,合同的期限当然可以缩短,只要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
    当然,既然没有法律的硬性规定,有的时候劳动者只能服从了公司,毕竟从某个角度上讲劳动者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尽管新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不知道这样的回答您是否满意? 

    可***

    2009-07-27 15:40:37

  • 2009-07-27 15:17:47
  • 现在的新劳动法规定,你06年到09年的合同是要算的,你现在应签不定期合同.半年合同也是合法.如果你老板要终止合同,你可以到劳动局告发他.

    1***

    2009-07-27 15:17:47

  • 2009-07-27 14:21:58
  • 新劳动法规定与同一单位连续签订两次规定期限合同后,必须签不定期合同,但是新劳动法前签的合同算不算还是问题。如果不算,那么单位和你签半年合同是合法的。这要看你同不同意。
    

    b***

    2009-07-27 14: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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