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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了,我该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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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了,我该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是一名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的检验员。我们的工作时间如下: 
1、 半个月在公司本部工作:三个人在同一岗位,实行三班二运转,无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举例说明一下:比如说1号的工作时间是8:00—19:00,那么2号的工作时间就是19:00—3日8:00,4号的工作时间又是8:00—19:00,5号的工作时间是19:00—6日8:00,依次类推。那也就意味着,我们每天至少都要工作8小时。 
2、 另半个月在外地出差。这个岗位上只搁一个人,也就意味着只要有检验任务,就必须你一个人去完成。因此,我们的工作时间表上基本上填的都是从早8:00至24:00甚至更晚,部门领导也已在工作时间表上签字予以认可。我们外出工作时每天不管是否有检验任务,都是一样的补贴标准。 
在工作时间上存在这样一争议:现在人事部门将我们出差在外没有检验任务的时间都算作休息,因为已经给了我们过夜津贴,我们认为极不合理,虽然我们处于待工状态,但我们是受公司任命出差的,不管公司是否有检验任务,我认为我们都处于工作状态。因为我们在公司本部都没有时间休息,我们更不会跑到外地去休息! 
我们的收入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A:基本工资+自律奖+福利费,其中基本工资+自律奖的总数是公司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福利费不作为基数。 
B:主要就是我们的检验补贴。这部分钱我们让我们交发票报销,免得扣税。但公司并没有将此纳入给我们上社保及公积金的基数。 
C:年终奖,没有将此纳入给我们上社保及公积金的基数。 
现在公司实行政策性裁员,我们在以下几点上存在争议: 
1、 按照公司那种苛刻的算法,我仍旧有70天轮休假未休完。请问此部分应该双倍补偿还是单倍补偿?公司意图单倍补偿,因为70天轮休假分布在三个年度,而三个年度的工资标准不一样,是否按轮休假所在年度的工资标准予以折算?还是全部的轮休假按现在的工资标准予以折算? 
个人认为这部分未休的轮休假应该双倍补偿,因为在公司通知我裁员之前我并没有休完假,此部分应该算作我个人加班,既然是加班,就应该双倍。我的看法是否合理? 
即便不双倍补偿,如果我们在公司将此假休完后再裁员,我们会得到此段期间的社保及公积金,而公司现在硬性裁员单倍补偿,我们将失去此部分收入。 
我们还有若干劳动法规定的年休假未休,请问年休假是否该三倍补偿?公司想按普通休假单倍补偿,是否合理? 
2、 我已在公司工作2年七个月,现在裁员是否应该按四个月的工资收入予以赔偿或者更多?因为我们的合同还有一年多才到期。而公司只想以A部分的工资作为赔偿标准,我认为应该A、B、C三项之和除以12作为赔偿标准,我的要求是否合理? 
3、 公司是否应该以A、B、C三项之和作为基数为我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我现在还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缴这部分费用吗? 

谢谢各位好心人为我指点迷津!也要让那些压榨我们劳动果实的外国资本家出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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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9-05-12 18:15:15
      我逐项的回答你的问题:
      1、我按你所说的认为,你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你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该跟你签订,公司不与你签订违法。法律也视为你们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如果合同到期前你不提出续订,那么公司不提前三十日通知你合同到期终止,二是临时通知你也不违法,这里是合同自然终止,不同于合同解除,你要注意。
      但是,如果按你的条件,在合同到期前你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不跟你订立公司就违法了。你要自己提出来,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3、如果在合同到期前你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终止就属于正常终止,可能你连经济补偿金都拿不到,更不用说双倍了。
         4、3倍的工资只是法定假日,不适用其他。没有休,你可以要求补休年假,你还在合同期内。   5、加班费可以要求。 公司赔偿: 公司不是按照辞退员工来赔偿,而是说到09年底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然后赔偿1个月的工资。 公司的说法是对的,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因为劳动合同终止在原劳动法规定中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因此只从今年开始计算补偿时限。

    1***

    2009-05-12 18:15:15

其他答案

    2009-05-24 15:11:20
  • 对楼上几位的回答我有以下几点不同的看法不敢全部苟同,首先,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是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本缴费基数而不是楼上所讲的本人实际工资,这已经由>早已明确规定了;其二,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你的福利费是不能作为工资总额部分,其它都计算在工资总额部分作为计算你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其三,你上班时间的问题,你单位是否属于综合工时制,我估计不属于,因为现实中没有几个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如果你单位没有申请综合工时制那么你单位应按照标准工时向你支付加班费,即按照8:00_24:00计算,至于你出差的时间当然不能算你休息,如果适逢节假日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其它问题楼上几位回答基本正确,不多加评论。

    1***

    2009-05-24 15:11:20

  • 2009-05-17 18:19:46
  •   你们应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定义,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
    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通常情况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因此,你只需把你在本部和外地工作的时间分别计算后,就可以得出你加班的时间,然后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平时150%、法定节假日300%)算出公司克扣你的加班费了。
       当然,在本部工作期间的加班时间相对容易些,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计算已经发生争议,可以参照本部的工作时间(即两天一个周期24小时)计算,或许双方都能够接受。 基于以上的分析,你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呢? 1、如果你接受“公司那种苛刻的算法”,你有70天轮休假未休完。
      那么该部分至少应按照工资的150%支付(严格讲其中包含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照工资的300%支付)。至于适用什么工资标准可以协商解决,既可以按年度分别计算,也可以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还可以取个中间值。 2、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裁员,不会同意你们在公司将此假休完后再裁员,因为在你们调休期间,公司还需要向你们支付相应工资,这个账公司还是会算的。
      所以,你们应该坚持要求对三年来的加班费严格计算,以期你们得到更多的权益。 3、带薪年休假未休,并非是你们不休,公司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收入的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4、如果公司的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的规定,则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3个月工资)。
      但如果公司的做法与上述规定相悖,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那就应该是6个月工资了。 5、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你的工资应由ABC三项构成(福利费除外)。
       6、既然工资计算错了,社保缴费及公积金缴费基数也就错了,你有权要求公司为你补缴少缴的社保费用及公积金。 。

    海***

    2009-05-17 18:19:46

  • 2009-05-15 14:13:06
  • 俺的建议是尽快找到下一个工作,或者可以休息一下或者读书充电上学。

    d***

    2009-05-15 14:13:06

  • 2009-05-13 16:58:20
  •   1、你说的问题其实就在于是关于“工资”中都包括哪些项目的问题。 
    这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也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际执行中争议较大。 
    我们知道,由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是反映工资总体情况的重要指标,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内。
       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帐户的基金。平均工资是单位工资总额除以年内(季度内)平均职工人数得出的。 从以上的理论说,你与公司之间有争议的A、B、C三项都属于工资的范畴。
       2、企业因经营困难的裁员应当给予员工的只能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经济补偿的原则是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那么,你这“2年七个月”应该是给付三个月的工资,不可能“更多”了。
       3、企业交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和住房公积金,应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在这里是不能“以A、B、C三项之和”作为基数。 。

    北***

    2009-05-13 16:58:20

  • 2009-05-12 16:50:39
  • 去看看劳动保障法再结合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决定,自己要是遇到困难可以去劳动局需求帮组及出面解决。

    一***

    2009-05-12 16: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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