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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法院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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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法院枉法裁判?

我外婆在商场购物时由于清洁工在清洁地板,使得地板湿滑且又无警示标语,导致其摔伤。
在法院审理时,对方当事人对于上述事实都当庭认可且记录在庭审笔录。可法院在判决时却对此只字不提,尽说商场的场地是符合标准的,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认为商场无过错。
请问,有没有法律规定双方认可的事实应当作为定案的事实?
有没有法律规定像这样故意不认定事实的应当属于枉法裁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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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12-19 10:36:48
    您好,关于您所提问题,解答如下,以供参考:
    1.按照您的提问顺序,解答如下:
    2.对方在庭审中承认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理论上称为自认)法院应予以认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74条。
    3.对于事实的认定有误,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已经生效可以申请再审,申请的理由包括枉法裁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4.还有不解,请进一步沟通。

    8***

    2008-12-19 10: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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