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一顾客到家电超市购买电器,现金不足,经超市同意,即与两名店员到银行,将6万元款转化到一名员工的银行卡内。后超市向员工索要货款,发现该员工已将该卡挂失了,该员工却称不知道,没挂失,钱也不知道下落。 请问,如果构成犯罪,该员工构成何罪?
我认为你补充的意见是对的。 这应当是职务侵占罪。 因为侵占罪是将他人代管物占为己有,而本案的6万元是顾客交纳的货款,员工是受超市指派履行收款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而不是替人“代管”。 由于收取的款项是单位的货款。员工是以为单位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非法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的,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一顾客到家电超市购买电器,现金不足,经超市同意,即与两名店员到银行,将6万元款转化到一名员工的银行卡内。后超市向员工索要货款,发现该员工已将该卡挂失了,该员工却称不知道,没挂失,钱也不知道下落。 请问,如果构成犯罪,该员工构成何罪? ---------------------------------------------------- 1、将货款转到该员工的银行卡是经超市同意的,这可证明员工的行为是有权代理,是公司的行为。 2、该员工将公司的钱占为己有,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显然是职务侵占,没什么问题啊。
应为侵占罪。 区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完成了犯罪行为。在这里,该员工并非利用其职务之便才不予交出或者退还,而是按照常理,任何人不用有任何职务都可以拒不交出,这是一个普通的犯罪,并非利用了职务之便。 当然,有人可能会问之前他拿到钱是利用了他的员工身份,但是这里应该注意,他的犯罪行为是拒不交出的行为,而不是将货款转入其银行卡的行为。
所以应为侵占罪。 补充:针对各位的答案,我查找了一下资料,我还是认为此处的拒不交还是利用了工作之便而非职务之便,所以应该还是侵占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的财务便利条件。
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工作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马克昌《刑法学》第542页,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描述)与此同时,其在此不用任何职务行为便将货款据为己有,何来的利用职务之便? 一般认为,“他人”是指私人,所以也包括了单位,有些学者还认为,公共财物也可以算,这样的话,范围应该不只是个人。
其次,这里的6万元如果不是代为管理,那么又属什么?是银行代为管理还是没有人管理?盗窃尚且还有失控说,这里的6万元直接归属他的名下,随时可以取出来,或者,像本案一样挂失,然后逃之夭夭,那么这钱不在他的掌控之下吗?还是认为钱在他口袋里才算呢? 另:刑事案件是应当报案的。
答: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起刑点为《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五...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