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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不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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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不公正的判决

不公正的两次判决

2006年12月25日,经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贵阳市公开招标(大方县六龙镇变电站至五凤煤矿变电所)35KV输电路工程,我公司荣幸中标:该工程为双包工程,线路材料须甲方认可后,方能进入施工现场,2007年元月25日,我公司项目部订购了国标线路金具生产厂家是(四川泸州市长通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合同中提到了产品质量(国标):2007年3月12日,生产厂家的经销人员,把我项目部订购的产品送到了大方县六龙镇和平村,周兴华家(项目部的住址)双方清点各项产品的数量,同时也旅行了款项的手续,2007年3月31日下午18时左右,我项目部在施工六龙镇变电站旁的2#杆时,该产品的NUT线夹-2#突然爆烈,电杆失控,倾向倒踏,我公司的工作人员(彭远坤、彭远争)当场从电杆上摔下来,彭远坤当场死亡,彭远争严重负伤,当时我呼救120进行抢救,但该地区条件特差,没有开通急救电话,在此时我们赶紧拔110电话进行警救,大方县六龙镇派出所接到警救电话立即赶往我施工现场,作出临时抢救计划,伤员送县医院抢救,死亡人员送县医院停尸房继存,同时警方叫我们与生产厂家联系是否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与县属机关单位联系(工商局、质监局、劳动局、安监局)2007年4月1日早上七点钟左右,生产厂家的法人,郑国才与同经销人员徐勇,还有几个不知道的人员一同到了事故的现场,当时郑国才也没有说好多话,看了现场后,委托他的经销人员徐勇与我们共同处理好这次事故,当时情形特别混乱,死者、伤者的家属一同到了大方县医院、哭的哭、叫的叫,共有十多个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厂家法人送国才与同其他人一同不知去向,我们必须安排家属人员的生活、住宿、当时厂家的经销人员也不理此事,2007年4月3日我们向大方县各机关寻求帮助,并投交了事故报告、工商的刘副局长,当时叫工作人员罗斌、汪秀武、雷磊进入出事现场,了解情况,同时从我公司的项目部抽了该产品的样品82个,混合后以三箱混装,各箱15个,打上封条、工商、施工、厂家各保存一箱,当时工商局的同志也叫上了经销人员徐勇、三方在场,并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叫我们与生产厂家的经销人委托人徐勇余,2007年4月4日早上七点半准时在大方工商局门前一同送往(贵州省冶金有色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质量检查、事隔一晚,4月4日早上七点我们就到指定的地点等候,我们等到快10点了,工商局的刘局长说现在是杜鹃花季节,有领导来访,没时间,人员不够叫我们等到有时间再去,我们等到4月27日之间我们多次去崔过,没人理会,在此期间,我们同时也去了县属各机关单位,根本没人理我们,在这处处碰壁的情况下,我们也没有办法,当时工期又紧,时间已拖了快一月了,也没有个着落,甲方要求他们的监理单位进行抽样,并通知了生产厂家4月28日早上七点一同送该产品进入质检站,厂家不理会,也没派人参加,无耐监理单位就送检了,在那时,马上是五一劳动节,质检报告等到5月10日才出来,报告上《所检线夹的破坏荷重和重量均未达标称值》,当时我们与经销人员徐勇联系,他叫我们找厂家,我们找厂家联系郑国才总经理叫我们以法律程序找他,当时工期特紧,甲方监理单位要求更换产品,到6月14日我们从新进的产品才进入施工现场,在3月31日到6月14日这期间,我们的出事现场日夜守护,因爆裂的线夹没有得到认可,我们没法拆出,6月13日,甲方监理的复工通知下来我们才进行施工,因为在2007年3月31日出事故,4月1日早上监理单位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到2008年3月25日,我公司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我们诉讼资料,2008年5月9日,江阳区法院派出了审判官(马东列大庭长与一名书记员)以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旁听,原通知单位上叫我们5月9日上午9时准时参加,结果拖到上午快10点才开庭门,马大庭长听取了各方的几件后,问到我是否是先倒杆线夹随到爆烈,当时我的回答是:线夹爆烈、电杆失控,才倒踏,我提交的资料中,有质量检验报告是我公司甲方的监理单进行抽样送检的,如果不同意这个检验报告,请法官大人从我们的购卖产品中,再进行抽样和那出事的线夹一同送检验站进行质监,当时法官也没有说什么,就这样6月份,江阳区法院的判决书就出来了,判决结果是: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自行负理一切,若有不服,请上诉讼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证据有与“生产厂家签订的合同,大方县六龙镇派出所以及村委会的证明,接到警记录,现场照片,出事的线夹,甲方监理的停工通知,大方县工商局的抽样记录表,现场照片12张,死者的医院证明伤者的住院病历证明和伤者,死者的赔偿协议,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公司的用工协议”,等等等等,试问我们的证据不足吗?还是你们的良知有问题?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提取诉讼到泸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7月16日,泸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时40分钟的便诉,到8月4日判决书又出来了,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理由是,大方县工商局没有进行检验的产品本院也不能检验。
我想试问一下,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为什么泸州的法院(江阳区院、中级法院)为什么不能抽样送往质检站进行这个程序呢?还有,我们把出事的线夹带到庭上,他们为什么连看都不看呢?原因是不是:生产厂家在你们泸州的地盘上,俗说话:八字闸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我国现在究竟是不是公道之国,各位朋友,同志,金钱顾然重要,我们多少也要有点良心,法官们,你们心中的法是为地方办事而求生存的吗?那你们当时读书时立志就是报复社会,为天下有人能给你小费的人办事,太不公道了。

不公正的两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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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2 17:15:52
  • 你没有送RMB吧?

    有***

    2008-11-22 17:15:52

  • 2008-11-08 23:08:58
  •       有一点建议:在证据难以保全或难以再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做诉前的证据保全。民事案件的审理对证据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要确保实体上的合法,首先需要确保程序上的合法,而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作为该项保证的一个重要标准。
      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了其实是给了法院很多职能去帮助当时人收集并保护证据的,在审理过程开始前,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了,使自己的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案子打到现在,你们还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的途径是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但这期间不停止二审裁判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注意是应当)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的证据,应当理解为在原审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包括三种情况:(1)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证据;(2)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或当事人虽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线索,但法院没有收集该证据或没有收集到该证据;(3)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出。
         对于前两种情况,经法庭审查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提起再审。而第三种情况,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在法院指定的期间或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证据,不得在以后提出,即便提出来了法院也不会采纳作为裁判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失权制度。由于证据规则的合法化,这使得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这一再审事由就不够准确。
      因为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该作为再审的事由,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最高法院已经发布证据规则,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因为没有证据效力,而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不对何谓“新的证据”加以界定,就可能与证据失权制度相冲突。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这一规定对再审事由“新的证据”作了非常清楚的解释。
      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其新的证据只能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的关键还是在于证据,在第1点里我已经详细说明了新证据的重要性。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对法律不要失去信心,她是正义的,假使有错,也是运用她的人出的错,祝你再审成功! 。

    U***

    2008-11-08 23:08:58

  • 2008-11-08 16:52:29
  • 此诉讼的关键证据是能够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产品检验报告。如果这个证据的取得不合法律程序或检验单位的资质不够,都可能造成该“产品检验报告”失支证明力。那么,整个的证据链就中断了。在这种情况下,该检验报告法院无法采信,这就无法证明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了,那么,生产厂就没有责任了。那么,其他的证据再多也是没有意义了。
    可是,从你的表述中,看不出是由谁送检的(如果是诉前送检,应该由双方共同送检或行政部门送检,如果是起诉后,则应当是由法院委托送检);也没有说明《质检报告》是由那个部门出具的(应当是市级以上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所以,这里还不敢说判决是否“公正”。如果说是这方面的证据有问题了,法院的判决就没有错,反之则是误判。
    如果是属于误判,那么,你们可以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诉,请求重审;或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抗诉,经上级检察院同意后,可以要求法院重审。
     

    北***

    2008-11-08 16: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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