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起,我国的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涉外人员的“起征点”则保持为4800元/月不变。届时,除涉外人员之外的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将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部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2005年1--12月底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800元。 2006年1--12月底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1600元。详情>>
答:扣税标准1、工资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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