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关于毁掉中博广场建28楼商品房的情况反映

关于毁掉中博广场建28楼商品房的情况反映

我们是重庆市忠县中博新城的全体业主,关于2008年9月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改变小区原规划,将业主未入住之前就建好的中博广场改建为28楼商品房的相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中博广场”是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入驻忠县后在原汤家沟最早打造的标志性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位于红星广场和中博隧道之间。广场上有花草树木,还有竹子、大舞台和数十米高的广场灯塔等,曾在此举行过多次文艺活动,包括公司的多次开盘仪式,中博隧道和中博大道通车剪彩也在此举行,县委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也曾多次齐聚一此参加庆典仪式,并出席重要讲话。倘若“中博广场”是非法建筑或临时广场,相关职能部门及领导们怎么不责令其拆出非法建筑及当场宣布是临时广场,撕掉他的伪装,保护全县欲买房的人民不再被诱导欺骗,造成错误选择;且“忠州报”在2007年5月8日第三版特别报道中明确指出:中博世界城紧临忠县新行政中心,市政广场、红星广场、中博广场三大市政设施齐聚于此,处在忠县政治、文化、经济的新中心。所以在人们心中形成了“谁也不会把广场拆了建房”的坚定信念。所以业主们特别是阳光花园一期、二期及花园里一期、二期业主正因为看中了这个休闲娱乐健身的广场才先后在中博买房。尤其是今年的5.12地震后,在余震不断的那些日子,附近市民及小区的所有男女老少在广场上避难躲灾情景是多么地凄惨。而无形的杀手却以商业最大利润为目的,置全体业主利益不顾要把这个广场毁了建28层高楼,他们的这一举动真是让众多业主痛心欲绝啊!!!倘若地震再次无情袭击,我们无处可躲,岂不是要被高楼压埋吗?基于这样的情况,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不但没有把广场边原规划的20楼高房撤销,而且还把原规划的占地面积2119.56平方米往广场上增加到3309.735平方米,也甚至由原来的20楼加到了28楼。现在是“法制社会,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民生的问题 ,他们做到了吗?
二、建委在今年9月底才审批了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变更申请,而开发商在8月底就开始动工拆广场,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责令过吗?是视而不见还是志同道合?难道开发商真能神机妙算我们全体业主会无人反对他们擅自改变小区原规划把广场改建为28楼商品房的侵权行为吗?我们发现在拆广场就上前阻止,但工人的回答是:他们在对广场进行整修,所以我们就没有阻止他们。直到9月底才知道他们是在拆广场建高楼,但那时已经晚了,开发商已得到了建委的审批。后经建委有关人士透露,他们“依法”将项目所在地的告示贴在了离施工现场数十米远的死角厕所上,这直接导致了我们全体业主及物业公司没有任何一个人知道建委关于广场改建项目的公告。试问:我们连知都不知道公告内容,谈何向建委提出意见或建议。就算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程序合法,但它不合情不合理,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多次找开发商及相关单位协调未果,就阻止施工,而开发商却请公安机关来保护他们施工。我们无奈之下,就在广场边上挂起了“强烈要求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原中博广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横幅,10月13日10时许,中博公司吴经理带领多名保安用刀强行划烂横幅后,对无辜业主进行野蛮暴打,致使多人受伤住院。随后,警察到达现场,不但没有抓走凶手,而且还抓走了无辜业主甘某,由于“人民警察”的形象在人民心中发生了质的变化,广场现已面目全非,施工队伍正在热火朝天地施工,业主们是含泪眼睁睁的看着广场被毁,一个个却无可奈何,敢怒而不敢言。连我们的合法维权 也变得像以前的“地下党工作”。但我们深信,有理可以走遍天下。 
三、开发商在已交房的情况下,小区的空地,休闲广场以及其它一些公共设施均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八、七十三条规定:小区的顶楼、走廊、楼梯、停车场、绿化地等均属业主共有,其收益也是业主共同所有。通常,整个小区划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其中供业主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单元为专有部分,产权为业主专人所有,称为专有产权。除房屋单元外,小区内其它部分都属于共有部分,包括小区内的所有土地,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具体为房物的主体结构,楼顶,外墙,入口,大堂,走廊,楼梯电梯以及小区内的所有道路,广场,园林,绿地以及娱乐设施等等,该产权由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称共有产权。基于这样的法律依据,开发商在全体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小区内的原规划,本已涉嫌违法,而相关职能部门却审批了已涉嫌违法的规划。故请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撤销其9月底的《关于中博广场开发项目方案》的行政审批。
四、就08年3月29日江西南昌绿地开发公司“毁广场建高楼”事件,在同一国家,同一政府,在异地发生的同一事件,处理方法恰恰相反,试问:中国的法律在大陆还分地区吗?
五、中博新城的全体业主强烈要求: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违法施工,还原中博广场。为了预防地震再次袭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广场边不宜建高楼。
全体业主急盼!!!!!!!
业主签名、证据附后。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全部答案

买房准备

签约认购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和发展商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定金抑或是预约款?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贷款办理

点击加载更多

相关推荐换一换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