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毁掉中博广场建28楼商品房的情况反映
我们是重庆市忠县中博新城的全体业主,关于2008年9月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改变小区原规划,将业主未入住之前就建好的中博广场改建为28楼商品房的相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中博广场”是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入驻忠县后在原汤家沟最早打造的标志性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位于红星广场和中博隧道之间。广场上有花草树木,还有竹子、大舞台和数十米高的广场灯塔等,曾在此举行过多次文艺活动,包括公司的多次开盘仪式,中博隧道和中博大道通车剪彩也在此举行,县委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也曾多次齐聚一此参加庆典仪式,并出席重要讲话。倘若“中博广场”是非法建筑或临时广场,相关职能部门及领导们怎么不责令其拆出非法建筑及当场宣布是临时广场,撕掉他的伪装,保护全县欲买房的人民不再被诱导欺骗,造成错误选择;且“忠州报”在2007年5月8日第三版特别报道中明确指出:中博世界城紧临忠县新行政中心,市政广场、红星广场、中博广场三大市政设施齐聚于此,处在忠县政治、文化、经济的新中心。所以在人们心中形成了“谁也不会把广场拆了建房”的坚定信念。所以业主们特别是阳光花园一期、二期及花园里一期、二期业主正因为看中了这个休闲娱乐健身的广场才先后在中博买房。尤其是今年的5.12地震后,在余震不断的那些日子,附近市民及小区的所有男女老少在广场上避难躲灾情景是多么地凄惨。而无形的杀手却以商业最大利润为目的,置全体业主利益不顾要把这个广场毁了建28层高楼,他们的这一举动真是让众多业主痛心欲绝啊!!!倘若地震再次无情袭击,我们无处可躲,岂不是要被高楼压埋吗?基于这样的情况,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不但没有把广场边原规划的20楼高房撤销,而且还把原规划的占地面积2119.56平方米往广场上增加到3309.735平方米,也甚至由原来的20楼加到了28楼。现在是“法制社会,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民生的问题 ,他们做到了吗? 二、建委在今年9月底才审批了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变更申请,而开发商在8月底就开始动工拆广场,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责令过吗?是视而不见还是志同道合?难道开发商真能神机妙算我们全体业主会无人反对他们擅自改变小区原规划把广场改建为28楼商品房的侵权行为吗?我们发现在拆广场就上前阻止,但工人的回答是:他们在对广场进行整修,所以我们就没有阻止他们。直到9月底才知道他们是在拆广场建高楼,但那时已经晚了,开发商已得到了建委的审批。后经建委有关人士透露,他们“依法”将项目所在地的告示贴在了离施工现场数十米远的死角厕所上,这直接导致了我们全体业主及物业公司没有任何一个人知道建委关于广场改建项目的公告。试问:我们连知都不知道公告内容,谈何向建委提出意见或建议。就算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程序合法,但它不合情不合理,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多次找开发商及相关单位协调未果,就阻止施工,而开发商却请公安机关来保护他们施工。我们无奈之下,就在广场边上挂起了“强烈要求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原中博广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横幅,10月13日10时许,中博公司吴经理带领多名保安用刀强行划烂横幅后,对无辜业主进行野蛮暴打,致使多人受伤住院。随后,警察到达现场,不但没有抓走凶手,而且还抓走了无辜业主甘某,由于“人民警察”的形象在人民心中发生了质的变化,广场现已面目全非,施工队伍正在热火朝天地施工,业主们是含泪眼睁睁的看着广场被毁,一个个却无可奈何,敢怒而不敢言。连我们的合法维权 也变得像以前的“地下党工作”。但我们深信,有理可以走遍天下。 三、开发商在已交房的情况下,小区的空地,休闲广场以及其它一些公共设施均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八、七十三条规定:小区的顶楼、走廊、楼梯、停车场、绿化地等均属业主共有,其收益也是业主共同所有。通常,整个小区划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其中供业主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单元为专有部分,产权为业主专人所有,称为专有产权。除房屋单元外,小区内其它部分都属于共有部分,包括小区内的所有土地,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具体为房物的主体结构,楼顶,外墙,入口,大堂,走廊,楼梯电梯以及小区内的所有道路,广场,园林,绿地以及娱乐设施等等,该产权由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称共有产权。基于这样的法律依据,开发商在全体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小区内的原规划,本已涉嫌违法,而相关职能部门却审批了已涉嫌违法的规划。故请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撤销其9月底的《关于中博广场开发项目方案》的行政审批。 四、就08年3月29日江西南昌绿地开发公司“毁广场建高楼”事件,在同一国家,同一政府,在异地发生的同一事件,处理方法恰恰相反,试问:中国的法律在大陆还分地区吗? 五、中博新城的全体业主强烈要求: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违法施工,还原中博广场。为了预防地震再次袭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广场边不宜建高楼。 全体业主急盼!!!!!!! 业主签名、证据附后。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你好! 建议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投诉!
你好! 建议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投诉!收起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当然可以,因为你已经满足了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发生住房消费)。只要你有相关文件就可以了。
你说的不太明白,我理解是不是你想提取公积金来还贷款呀,如果是的话,那么肯定是把公积金提到你的帐户中,再由自己进行支配。因为不管怎样,银行都不会主动从你帐户中进行扣款的(除月供外和逾期以外)。
不能了,但你可能把公积金提出来提前还贷,可以还一部分也可以都还上,这样就不用再支付商贷的高额利息了,你可以减轻些压力。
去二手房中介,一切都能帮你办妥,而且好像现在办住房贷款抵押贷款都需要经中介办手续,直接去,有些银行不接待。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 年 4月 3日发布, 2002 年 3月 24日修订牘和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手续是:职工调出,原单位从该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填写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并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暂存账户里进行管理。然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受委托银行返回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调出凭证》进行复查确认。职工调入新单位后,调入单位应当自职工调入之日起 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转入手续。受委托银行根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通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你目前的情况,你只能在新的单位从新缴纳公积金,原单位所在地的公积金只能领出来----因为你那得号已经封了。
更正一下,第一,你用自己的房子去做质押融资,也是发生信用的一种,也就是要贷款,这在你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肯定会看到你之前的质押融资,这不会影响你的信用问题,可能是影响你的贷款成数,或有的地方会不允许你同时发生两笔信用导致公积金贷款无法申请。第二还是你想得到首付问题。质押融资肯定是把房子的产权押给你的融资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但是一旦你还不上首先是自己房子将不保,第二个人信用将受到严重影响。 建议,先咨询一下当地的公积金中心,在把自己的房子质押出去以后还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能在质押自己的房子取得一定资金后再申请。实在不行,最好借一点或多贷一点公积金,因为公积金贷款能贷到 40万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住房储金。它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办法建立的一笔属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专项用于个人支付住房方面的费用。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它由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交纳。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所有,随着工资发放时交纳,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另 外,当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办理提取手续。 在您离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 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 偿还用于本人的住房方面贷款; 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的5%的部分; 您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积金本余额 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尽快还贷吧,不是说可能进入加息周期吗?
你这个不涉及到销户,只有退休、移居国外或不再缴存的情况才能销户。你这个是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指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在原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的公积金帐户,同时原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随之取消。转移手续可以由单位代为职工办理,也可以由职工自己办理,需要提供调入单位接受证明、在调入地新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证明及转入银行帐号、开户行名称、这些资料通过转出管理部审核后就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应该说购房贷款中的一种方式是公积金贷款。因为在我国目前的购房贷款中,基本包括:商业贷款(资金由商业银行贷出)、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现在基本没有了)、贴息贷款(组合贷款的另一种形式,是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组合)。因此你在购房时,一定问清开发商或代理商给你办的是哪一种,因为现在我国的商业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利率差别很大
那么就是指的公积金提取。因为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大概有三种 第一发生住房消费、装修等.你的情况就是满足这一条 第二移居、退休、离职等 第三死亡等。 提交的资料大概有: 1借款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卡卡号或帐号 提取可由单位代办或自己办理。各地政策不一样,二手房和一手房的消费提取也不一致,最好询问当地管理中心或单位相关部门
资本公积是企业从事非营业活动中形成的资本增值,归全体投资者共有。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资本折算差额、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项目。 (一)资本溢价 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实际缴入的出资额超过按注册资本和投资比例所确定的其法定出资额的差额。这种出资一般发生在经营期间其他投资者参股,原有投资者单方向增资,原有投资者同时增资等情况。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原有投资者往往要求按其大于法定出资额的数额出资,以使新的投资者对投资企业已获得的市场信誉给予承认和回报,超过法定出资额的差额,即为企业的资本溢价。另外,企业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形成了帐面积累,如提取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这部分积累的利润,新投资者同样分享,作为分享这部分利润的条件,新投资者必须投入法定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获得的溢价收入同样属于资本溢价。 (二)接受捐赠 接受捐赠资产是指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予企业的资产。企业接受捐赠的各种资产,不属于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因为捐赠人并不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也不对企业亏损承担责任。因此,企业接受的捐赠记入“资本公积”帐户。 (三)法定财产重估增值 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重新估价时,重估价值大于帐面价值的数额。一般而言,企业财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除有物价变动时,国家有规定调整,否则不得随意调整帐面价值。但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可对资产进行重估。如:企业分立、合并和改组;企业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物价上涨时幅度较大造成企业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严重分离。 (四)资本折算差额 企业接受外币投资时,应按收到投资或存入其开户行当天的汇率或当月1日的汇率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记入到有关资产帐户,而按合同、协议规定的投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记入到“实收资本”帐户。由于两个帐户中所采用的折算汇率不同而产生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就是投入资本的折算差额记入到“资本公积”帐户。
满足贷款的条件如下: 第一,具有当地(缴纳公积金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第二,在当地(同上)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要具有购买房屋的合同和相关证明 第四,要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第五,申请前要已连续缴纳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纳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 还有担保等,这样就可以申请了,具体手续要以当地的政策为准
帐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16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1600 年末所得税汇算时,应将补交去年的部分800元,调增今年的应税所得。
你说的是产权证加入你的名字吧,可以,但是没有必要。因为那时侯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想加你的名字也可以办理,直接到当地房管局办理,但是要缴纳相关费用,而且 也不少
公积金目前处理的发放基本有两种 第一种,发生住房消费、装修、退休、移居等的时候,对公积金进行提取。这样可以冲低贷款,或装修,以及不得不取。所以,如果你发生了住房消费,最好提取。 第二种。没有发生住房消费或暂时不用公积金。那么可以存在公积金中心。因为公积金的存款是没有利息税的。
前两条我还是同意,但是我计算的利息不太一样 商贷20万20年,等本息,月供1411.48元。利息总额:138755.20 公积金20万20年,等本息,月供1275.04元,利息总额106009.60元
也不是谁对谁错。因为我经手的公积金贷款这两种情况都有。 第一种就是现房贷款,就象工行所说的,只有在办理了房产证并评估,然后管理中心审核,中心决定该笔贷款可以实施的时候,再去办理抵押登记,然后放款。 第二种,就是在买房的时候直接申请贷款,就是和普通的商业贷款一样 。两者的区别就是现房贷款的不用担保。 我是北京的,不知道在外地是否有这样的情况,因为能否现房贷款主要取决于开发商,因为他们不愿意这么早就去办理房产证。 象你们的情况应该无论何时要以当地公积金中心为准,而且要咨询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