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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运动鞋这么容易脱胶?难道都不能水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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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运动鞋这么容易脱胶?难道都不能水洗么?

现在这对是慢跑鞋,就是经常做广告的李宁runfree的跑步鞋,,

只在雨中奔跑了几分钟而已,鞋低就脱胶了。一大片脱开来。
而鞋子才买了一个月左右啊~

想问:运动鞋都是这样容易碰到水就脱胶吗?如果是,鞋面脏了,改怎样清洗啊~

(当年穿足球鞋最多,从来不洗那种鞋的~ ^_^)

BTW,有点后悔买LN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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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5-05-10 09:24:29
    我觉得这是鞋子的质量问题,你应该去专卖店要去退换的!一般的正品有品牌的跑步鞋不应该这样!我的鞋脏了就用水刷都没有问题(当然不能经常刷了)。

    问***

    2005-05-10 09:24:29

其他答案

    2005-05-17 13:27:27
  • 可以肯定你买的是水货!你可以凭发票去找销售商退换!

    w***

    2005-05-17 13:27:27

  • 2005-05-15 09:52:44
  • 那应该是质量问题。我的鞋子。都放洗衣机洗几次了。现在还是好好的嘛

    G***

    2005-05-15 09:52:44

  • 2005-05-12 21:32:57
  •   雨天穿确实不对啊。
    我也有这样的经历,本想刷刷运动鞋,结果把鞋底刷开胶不说,鞋面的颜色还都掉了,我并不是什么多用力的人,小刷子比牙刷大不了多少,之前因为有点脏泡了会,可能就是这个泡惹的祸。我买的也是某著名品牌的,花了350还是打折的。我去问,那些小姐告诉我(用鄙夷的态度)“都是用湿毛巾擦!”
    一般鞋店的三包
    1、三个月内脱胶、脱线包修。
      断底断邦换新! 2、凡人为损坏质量问题(如雨天穿着、碰、酸碱、油、触硬物等)均不属三包范围。 3、三包实施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和有关规定。 4、三包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 付:天津市鞋类三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天津市实施办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生产和经销鞋类商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鞋类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组织生产,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生。经销的鞋类商品必须有合格证,并在产品和包装上用中文标明真实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
       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的“三无”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消费者购买到“三无”鞋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必须予以免费退货。 第三条 经营者对经销的鞋类商品(处理品除外),一律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 (一)皮面鞋“三包”期限为三个月(断底为六个月),从销售之日起计算,不含维修所占用的时间。
       1.售出十五日内出现开胶,一个月内出现断跟、掉跟或“三包”期限内出现断底、断面、塌心、勾心断裂、皮面严重脱浆、脱色(不含擦色皮)、泛硝及衬里大面积掉色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调换同类型新鞋或按原销售价退款。退、换货由消费者选择决定。 2.售出十五日以上出现开胶,一个月以上出现断跟、掉跟及其他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每次修理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经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保证穿用的,由经营者先行负责为消费者调换或退货并接商品购货凭证价款的5%补偿消费者因延误穿用所受损失;调换时无同类型、同品牌鞋,可由经营者给消费者一定的补偿协商解决。
      采取哪种办法由消费者选择决定。 (二)非皮面鞋“三包”期限为一个月,从销售之日起计算,不含维修所占用的时间。 1.售出十五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 2.售出十五日以上,“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
       第四条 换货时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残次品、不合格产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经营者在出售鞋类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信誉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在“三包”有效期内遇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需持购货凭证或信誉卡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经营者对在“三包”期限内维修的应在购货凭证背面或信誉卡上作真实记录,注明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六条 销售“处理品”必须在鞋类商品显著位置和购货凭证、信誉卡上向消费者明示,否则经营者应承担“三包”责任。不属质量问题降价销售的应执行“三包”规定。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行“三包”: 一、已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二、超过“三包”期限的; 三、非质量原因造成或因消费者保管不当人为损坏的; 四、无购货凭证或信誉卡的。 第八条 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并符合“三包”规定,经营者借故推托不办、拒不执行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执行本规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颁布,三月十五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关于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妙***

    2005-05-12 21: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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