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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长]
施工企业用收据抵减业务收入税务部门是否认可?
30分
回答:1 浏览:2498 提问时间:2008-07-04 21:40
甲企业总承包了异地某建设单位工程1500万,异地某建设单位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了甲企业1500万的营业税及附加.甲企业开工后因工期紧张,遂将其中的700万分包给了乙企业.乙企业又将其中的400万分包给了丙企业.工程完工后,乙企业要向甲企业结算工程款,丙企业也要向乙企业结算工程款.若开具发票结算属重复纳税.因此,三企业约定用收据结算.即:甲企业用乙企业开具的收据抵减700万工程款,即自身收入800万;乙企业用丙企业开具的收据抵减400万工程款,即自身收入300万;三企业准备用各自的实际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问题:企业用收据抵减业务收入税务部门是否认可?若不认可,如何解决?
问题:企业用收据抵减业务收入税务部门是否认可?若不认可,如何解决?
1、建筑业中,企业分包工程的,营业税方面可以扣除分包给分包者的收入后纳税,但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2、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方面不可能认可你用收据作为成本的依据的,这是规定,丙必须给乙开400万发票,乙必须给甲开700万的发票,甲必须给业主开1500万的发票
3、这种工程已经全部纳税的情况下,可以由甲企业把全部工程已经纳营业税的情况,比如是完税凭证、施工合同等复印以后,交给乙方,然后乙方去开发票给甲方的时候,可以不再重复纳营业税,相应的,乙企业给丙企业分包业务的时候,也是同样处理。
2、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方面不可能认可你用收据作为成本的依据的,这是规定,丙必须给乙开400万发票,乙必须给甲开700万的发票,甲必须给业主开1500万的发票
3、这种工程已经全部纳税的情况下,可以由甲企业把全部工程已经纳营业税的情况,比如是完税凭证、施工合同等复印以后,交给乙方,然后乙方去开发票给甲方的时候,可以不再重复纳营业税,相应的,乙企业给丙企业分包业务的时候,也是同样处理。
回答:2008-07-04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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