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理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当时按照基准利率不下浮的政策
我办理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当时按照基准利率不下浮的政策,现在执行新利率我是不是应当享受同样执行下浮15问题补充:2006年9月27日我在海阳工商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贷款9万元,期限20年,按照基准利率不下浮的政策,当时按照月利率千分之5.7,而其他银行正执行下浮15%的优惠利率政策,我的月还款额是689.15,当时在我办理贷款前几个月和后边的月份一直到现在,工行一直实行下浮15%的优惠利率政策,2008年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我到海阳工行去查,我还是执行不下浮的基准利率,是年利率7.83%,我去工行询问工作人员,他们说当时贷款按照基准利率就一直按照基准利率,按下浮15%的客户就会一直按照这个政策走,而我去问农行却说,如果我办理贷款时按照基准利率不浮动,新的一年利率政策开始执行下浮的话,我就可以按照下浮的贷款利率政策还款,如果按照工行的说法,我每月要比别人多还款60余元,一年就是700元,这太不公平了,基本是同一时期办理贷款,客户性质一样,我们应当享受同等的贷款政策,这一点工商银行不认同,所以我想在此询问银。希望得到答复! 针对一楼的说法,工商银行的说法是当时我办理贷款的时候因为必须执行国家基准利率,而不是因为客户本身的问题;和我同样的客户办理贷款可以执行下浮15%的利率,我就想问同样的客户,为何执行不一样的贷款利率,
这个问题需要借款人仔细阅读当时的借款合同,上面在利率一栏会明确写明执行的是当前国家执行的“基准利率”,还是优惠的下浮利率。如果是基准,那么就算是其他客户的贷款情况一样但合同不一样,你也必须执行基准利率。即便你现在发现不划算,但是合同是客户亲笔签名并按了手印的,具有法律效应,现在反悔是没有意义的,如果实在不能接受,就把贷款转到别的银行吧,如果合乎条件的话是可以执行别的银行的下浮利率的,也就是同名转按揭业务。 人民银行规定各家银行可以自行规定贷款利率的执行办法,所以工商银行有权利这样规定他行当时的客户执行基准而不下浮。 还有一种情况,现在普遍下浮利率的只限于一手房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如果你购买的是商铺或者是房产抵押贷款,再或者是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就没有下浮的优惠。这个是人民银行的政策,各家银行也只是执行而已。
这个问题需要借款人仔细阅读当时的借款合同,上面在利率一栏会明确写明执行的是当前国家执行的“基准利率”,还是优惠的下浮利率。如果是基准,那么就算是其他客户的贷款情况一样但合同不一样,你也必须执行基准利率。即便你现在发现不划算,但是合同是客户亲笔签名并按了手印的,具有法律效应,现在反悔是没有意义的,如果实在不能接受,就把贷款转到别的银行吧,如果合乎条件的话是可以执行别的银行的下浮利率的,也就是同名转按揭业务。 人民银行规定各家银行可以自行规定贷款利率的执行办法,所以工商银行有权利这样规定他行当时的客户执行基准而不下浮。 还有一种情况,现在普遍下浮利率的只限于一手房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如果你购买的是商铺或者是房产抵押贷款,再或者是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就没有下浮的优惠。这个是人民银行的政策,各家银行也只是执行而已。收起
时间确实和地区有关系,政策不太一样,但是有一点肯定就是提取的前提必须是第一,住房消费。第二,装修。第三,退休离职等。什么时间可以提取最好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
反对。公积金的政策地区差异性很大,据我在北京的了解,公积金的提取和地区没有关系,他只要满足提取条件:第一,发生住房消费。第二装修等。第三。退休离职等就可以提取,所以在外地也可用公积金。 公积金的缴存可以由你所在单位开证明办理,也可自己缴纳。
简单的说,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政策,而住房补贴不是,是根据单位的性质和效益由自己决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后发放的。大部分二者都按公积金帐户管理。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在原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新调入单位的公积金账户,同时原单位名下的公积金账户随之取消。 1.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帐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帐的帐面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注意填写完整以下内容: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的一致;转移金额为该职工帐户帐面余额;签章(在归集部门留的印鉴)。
第一,可以提取,你所在单位应该为你代办相关手续 第二。不能在异地提取。因为一个人的公积金帐户是唯一的。除非进行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工作调动、移居等情况下办理)到异地之后,才能在异地办理。
收费 1、契税:总房款×1.5%(144m2以上含144 m2、单价5680元/ m2以上含5680元按4%计算) (交财政局) 2、维修基金:面积×2300×2.5%(2300元以上按2300元计算) 总房款×2.5%(2300元以下) (交房产局) 4、担保费(10年以上0.9‰,10年以下0.8‰) 5、房证及抵押480元
按你现在的月还计算到07年1月就可以,不过你要提前还的话要在12月申请银行批准你才可以提前还要不你到1月还是不能还呀
我觉得不应该呀,不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贷款后自己手里肯定有一份合同,不是正本就是副本,要不然怎么叫合同呢?如果没有,可以到银行去复印。反正我经办的公积金贷款都是要给客户一本的。而如果是公积金一手房贷款,那可能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了,你应该有副本或正本,如果没有,完全可以去复印
我们这里也是一样,7月份调整是以上一年底的工资台帐(税前)为基数,然后按公司内部的缴纳比例(8%-10)为个人缴纳,所以,象你说的情况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明年的就是06年底的时候工资台帐计算
你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就不能提取公积金了,这个政策不知道是否全国统一呀,我知道的是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大概是以下三种:第一发生住房消费,第二装修,第三退休离职、移居等。所以你公积金贷款后完全可以拿着相关材料提取公积金。同时你的第二个问题就回答了,既然已经发生了住房消费,那么还清后依然可以提取呀。 你应该核实你的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应该能做公积金贷款
首先要和房屋的开发商咨询,看看他们的项目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及是否与代办公司,据我所知,一般开发商都和这些公司及律师有合作。 程序一般都是固定规定的,现给你参考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证明 3首付款发票 4房屋买卖合同 5学历证明 6职称证明 7借款申请表(到公积金管理部领取|) 8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管理部领取) 9抵押物评估报告 10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 11单位售房实施方案及售房请示 14当地房改办的批复 15收入证明。以上肯定不足,且各地要求不一。仅供参考
1、省级以下都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垂直管理的; 2、中央级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但日常工作是由建设部代管的,公积金政策是由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同时这几个部门还组成了公积金管理联席会议来解决重大问题。
等额本金的话就是银行所谓的递减的还款方式,每期偿还的金额不一样,要自己留心存多少钱进去,总利息支出较少。这种还款方式开始的时候偿还的金额较大,以后慢慢渐少。 等额本息就好理解啦,每期偿还的本金跟利息已经按贷款年限平均算好,每个月扣款前往银行账户里存固定数额的钱就好啦。每个月都还一样多,直到结清。
新《公司法》实施之前,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于法律上并无障碍。新《公司法》实施之后,资本公积金不可以弥补亏损。但可以转增股本、向股东分配利润、扩大公司经营。
1。开发商给你办理产权是否进入程序,如已进入程序,不可改名。 2。你的房已经一手交易完毕,你再卖出应是二手房,应进行二手交易。 3。如开发商同意改名,把钱收回即可。
如果是在已经有了产权证的前提下(即你买的是现房或二手房) 第一,还清贷款 第二,解除抵押 第三,出售
你的意思应该是共同还贷。只需要签定一个共同还贷承诺书就可以了。如果说做共有那么,没有必要了,因为夫妻一方购房在法律上已经是共有了。而贷款额度是由一个人确定的,所以能贷多少看你的资质了
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