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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黄岛等郊区吧<br/>这个价格在青岛是没可能的,在城阳、黄岛、即墨等地方还是有希望的。
作为旁观者,很不愿意以钱来衡量,但是我给你算一算,无论自尊与否,这个男人通过这种方式做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br/>1)他在结婚前买房,是他自己的婚前财产<br/>2)他没钱装修,还不是得你们补贴<br/>3)他没钱还债,还不是得你们补贴<br/>4)以买房为理由,省略了彩礼费。(你们那边的彩礼费确实高了点),但是提亲什么的,总得上门意思一下吧<br/>5)我想问问,办婚礼的钱谁出呢?<br/>当然他在婚前买房也不是没有一点好处,因为你有房了,如果你们婚后再买,就要算是第2套,首付要60%,贷款利率也要1.1倍,对于你们的小家庭来说是不合算的。但是姑娘,鉴于上述理由,我建议你好好考虑一下,你们婚前婚后的资产管理。另外,买房不是小事,他父母是什么意见呢?
你先要首付搞定,商业贷款首付一般30%左右,然后剩下的钱和利息按年限平摊下来<br/>你贷款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证明你有能力能偿还,比如你的工作单位,工资每个月多少,你还有其他什么固定资产没有,你去银行咨询就会比较清楚了
会影响,因为北京政策认房认贷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核的。
追问<br/>是的 最近半年每月基本流水进帐至少1万。。。利用这点 可以证明还款能力吗??<br/>你可以按照现在的营业收入明细提供你的收入证明就可以了,银行会核实的,会按照你的营业收入计算。按照贷款银行要求提供即可
生孩子要趁早难道是针对条子生塞红包走关系用的?其实只要孩子自己努力, 成绩不错, 小升初结果不会差的, 用关系硬把孩子塞进好学校, 结果也未必佳.文来的条子生水平差数量多, 闵行区都是有名气的, 否则怎么会被上宝远远地甩在后面呢?文来尖子生又不少的咯!
有两种方法,第一:买卖。第二:赠予。如果房子还不满五年,买卖的方式会有税费,赠予的话一定要到公证处,有一定的手续费用,具体看房子多大的
现在努力工作吧,我觉得吧,现在虽然无法回报父母,无法买房,父母是不会期盼孩子如何回报他们的,但父母总有一天会老,那时你只要不要嫌弃父母,耐心的对待他们,就像他们在你小时候对待你那样就好啦,反正我自己是这么想的
像你这样的情况, <br/> 房产证应该写三个人的名字,你老公、你、孩子。 <br/> 这样对你和孩子都有保障。也是最佳的选择。 <br/> 现在,你的孩子已经五岁了,一家人抚养孩子都花了很大的心血,不应该再把旧事放在心上,事实上已经是和和睦睦的一家人了。 <br/> 一切向前看,生活会越来越好的。 <br/> 你老公一定是聪明人,谁都是离不开谁的。 <br/> 政策规定:未成年孩子不能单独立为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一定要和监护人一起写上才行。
只要你成年了。,有身份证。有户口本。有婚姻证明,有还款能力就行了。你在银行需要的证件有:银行会过目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的原件,然后在收取复印件。你还需要一个收入证明。一个担保人就行了。。担保人就是需要你添具一张表格。上面需要你买房城区的人的联系电话。姓名。地址。单位。以便在联系不上你的时候,可以通过他去联系你。如果你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就找一家中介公司。什么都给你解决了。还省下你不少麻烦
没用<br/>要是你贷款还是需要那些东西。除非只写你老婆的名字。<br/> <br/>有需要可以私信我,我在天津
只付首付就过户给你房主是肯定不会答应的,那相当于你只用首付的钱就买了套房!<br/>听你的意思应该是二手房交易。直接用房子就可以做抵押贷款。可以委托房产中介或者担保公司。<br/>在你和房东达成购买意向后,步骤应先签订合同,支付首付,银行对房产进行评估,买卖双方到银行进行面签,银行下批贷通知,然后就可以约房主过户了。过户后银行或担保公司会直接把尾款打给业主。一般业主现在都会接受贷款方式。<br/>再具体的贷款所需证件就视各银行的规定了
什么也不要劝了,很多事情还是不说好,顺其自然吧!做好你该做的事情,在他结婚时尽己所能就可以了!时间见证一切,早晚他会理解你的!别说还有供你上学的功劳,就是兄弟情谊也应该相互提携啊!
参考答案 我们缺乏的不是机遇,而是在机会见前将自己重新回零的勇气。
外地户口,在济南买房只需要有一年社保证明或者个税证明,你与社保就有资格买房,面积小于90平,只是说明你不能落后,房产证上肯定是可以写你的名字的。<br/>如果你是大专以上学历,可以考虑一下济南集体户口,这样,及时面积不够90平也可以落户的。更多信息可以直接找闫老师。
看你个人是什么情况了,结婚,离婚,单身,要的都不一样,单身要本人户口页,户主页,身份证,单身证明。别的没有了 。结婚就需要结婚证和有孩证明或无孩证明,离婚的需要离婚证、离婚协议和有孩证明或无孩证明、
看了上面两个回答,应该都是法律工作者吧,悲哀!作为银行从业人员,可以这么说,银行什么时候起诉是有制度要求的,你如果态度好,确实可以暂缓起诉,但这个态度好是有标准的。按国有行的普遍标准(股份制银行的弹性较大,可能比国有行更紧,也可能更松),态度好包括:1、有还款意愿,前面两个回答其实教你的就是这个;2、有可行性的还款计划,包括还款来源、还款的时间安排,但你作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很难说服银行,更不用说随后的还款时间安排了。如果你家大人的刑期不长,而且出狱后马上获得收入的可能较高,那还可以一试。否则,在现在的经济下行期,资产(包括房产)价格跌得厉害,银行肯定是倾向于早起诉早拍卖,减少损失的。
你喜欢他的人还是钱 他对你好不好 <br/>有没有上进心<br/>没有先买房<br/> <br/>有先结婚
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购房人收楼全攻略 sunmaiton 发表于搜房社区-晓月苑 购房人收楼全攻略 12月1日,《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执行,北京国土房管局也发出了实施意见,笔者根据今年政策上的一些变化,将笔者年初所写的《买房人应当如何收楼》进行了一些修正(兰字部分),增加了 “不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应做些什么?”和 “购房人收房时要不要交测绘费?”两部分内容,欢迎要收楼的朋友一起进行切磋。 交房的标准是什么? 有些报纸刊登文章说,判断是否交楼,首先要看房地产商有没有取得自己的“大房产证”或有没有取得政府发的“入住许可证”,这种说法,在建设部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实有这种选择,不过选择并不是必须,北京的购房人想作这种选择,目前还是一个梦。 那么是不是房地产商发出“交楼通知”就算交楼呢?当然不是,如果这样,岂不等于承认购房人说我没有收楼就不算交楼了?北京交楼有北京交楼的标准!这个标准随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变得更加明确,该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于这个《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商可能会用法规有时效进行搪塞,遇到这种情况,业主要学会用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保护自己。 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一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房地产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二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3年2月1日起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房地产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应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属于商品住宅的,说明文件的内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内容一致;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未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分摊情况的,在12月1日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已预售的商品房预测和分摊情况相一致。 北京交楼的第三个标准则要看购房合同中房地产商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 房地产商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般问题不大,这一点建设部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已有要求,现在交房的房地产商都应提供。 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首先应做些什么? 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商的入住通知后,可按通知上约定的日期前往收房,收房时,首先检查房地产商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竣工备案已改由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然后对要接收的房屋进行实地验收,在与房地产商交接钥匙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入住的房屋是否是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如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入住前要向房地产商提出,重新核对并进行更换; (2)面积发生误差应在入住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商提出自己的主张; (3)自己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结构问题,应在入住前向房地产商提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发现非结构性问题,应和房地产商交接时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 (4)按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清点,检查水、电、气、热等设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应在交接时要求房地产商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确认具体更换和配齐的日期; (5)对房地产商提供的物业交付核验单或交屋单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暂不清楚”或“无法认定”,并由双方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 不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应做些什么? 对于房地产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条件,很多购房人并不采取行动,天真的认为房地产商违约了就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现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的,如果购房人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房地产商的违约行为。 对房地产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消权或索赔权。 对于合同撤消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通俗一点讲:房地产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如果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购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房地产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房地产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间。 收房时要注意房屋的保修期 新房的保修期是从何时起算?很多人会回答:“从交付之日起算”。这种解答虽然也对,但不够准确全面,说对的原因是: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确实写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说不够准确全面的原因是:这里没有具体讲明保修期的长短,而是由当事人约定,期房交付时的保修期和现房的保修期很可能会出现差异,购房人往往被搞得糊里糊涂。 房屋的保修期不像一般动产商品,可以简单地定为购买后的1年、3年或5年。我们如果留意一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后面一句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就会发现房地产商虽然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所以我们研究保修期还是要回到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笔者认为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同时购房人也要注意委托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有没有被挪用,在房屋交付的前几年通常不会发生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房屋进行大、中修。 收房时是否一定要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目前,有不少房地产商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购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对此做法,购房人有权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只能按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购房人接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其单方面增加购房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地税局只委托过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税(参见京地税地[2000]478号文),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参见京地税征[1997]389号文),如果房地产商自己或委托其它单位擅自“代收”契税实际已经触犯了法律。 关于房地产商或房地产商委托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代收公共维修基金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去年曾发文(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明确加以制止。房地产商为自己代收公共维修基金行为辩护而引用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与2001年11月26日发文(88号)废止。 如果购房人在购房合同或其它协议中自愿委托房地产商或其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过户,缴纳的代理费,可由双方自行商定,目前政府没有统一规定。这种委托属于自愿性质,办理房产证并不难,也绝非不委托办不了房产证或房产证必须集体一起办理,房地产商在规定时间内和购房人一起办理房产证是房地产商的责任,如果房地产商不与购房人一起办理房产证,造成办理房产证的时间逾期一年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另外房地产商如果为购房人提供了贷款阶段性担保,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他才能取消担保,因此房地产商为了自身的利益,通常也不会拖着不和小业主一起办理房产证。 近年契税的下调和房价的下跌,也带给先把契税交给房地产商的业主如何要回多交契税的新问题,即使契税上调,房地产商也不会因为业主先交了地税而不让业主根据调整进行补缴,因此,对购房者来讲,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直接向政府交契税是最为合适的。 交房时,房地产商列出的不合理费用不用交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有的房地产商会列出一些费用要购房人缴纳,例如网上经常有人问:“交房时,房地产商要我缴纳5000多元的天然气初装费,这合理吗?”“房地产商交房时收电力增容费、煤气入户费,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拒交?” 笔者的观点是:“不合理,可以拒交!” 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地产商),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简称‘四源’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商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房地产商投资建设。”这些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的基础设施,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 那么各楼入口到各户的管线费用由谁承担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都是错误的。 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虽然,北京提供宽带和有线电视的服务商确实要收入网费和初装费,但并不等于这笔费用一定要由购房人承担。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没有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而在合同外进行了增加,这些项目的入网费或初装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入网费或初装费应由房地产商支付。有些房地产商以“承诺提供,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为借口强行收费是站不住脚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不会具体约定房屋要免费提供窗户,免费提供窗户玻璃,是否房地产商可以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收取窗户安装费、玻璃费用呢?显然不能! 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也好,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很多问题要靠大家的通常理解和合同约定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提供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等项目”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条款,执行时应按购房人的理解处理。 购房人收房时要不要交“测绘费”? 经常听到一种说法,那就是购房人得到的房产证上都会附上一张自己房屋的平面小图,这张图是要钱的,每平方米0.3元,这是要购房人交的“测绘费”,这显然不符合国家关于测量“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事实上按规定购房人要交不要交测量费呢?还是直接引用政府的文件更有说服力,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说明:“一、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80元,是指含有厨卫设施的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不包括居住用平房。居住用平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 0.30元/建筑平方米(含测量费)。二、对开发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测量费0.30元/平方米;不含测量费0.18元/平方米。”这也就是说购房者不是买的平房就不用交测量费。 还有一种说法,各区收的测绘费不同,西城区30元,朝阳及宣武区一居室100元,每增加一居室加50元,其它区不收,据我所知这应该是对二手房的收费,对新建房屋的收费,国家和北京有统一规定,并没有授权区国土房地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当然不排除收费标准的变化,购房人在面对各种收费时有权要求收费人提供收费依据,没有依据的收费完全有理由拒交。 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要不要再缴纳大、中修费?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但北京目前仍有不少物业公司,利用早于交纳维修基金规定出台的北京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物业管理的收费规定,误导需要交纳维修基金的购房人在收房时再交纳大、中修费,对这种重复收费的做法,购房人有权拒绝。 北京市国土和房管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再向产权人收取《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规定的大修费和38.7%的房屋公共部分中修费。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收取196号文件规定的61.3%的自用部位中修费。”有些物业公司以此通知为依据,向购房人强行收取自用部位中修费也是错误的,因为上述通知说得非常清楚,物业公司要收取购房人自用部位的中修费,首先要有自用部位的产权人的委托,房地产商虽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但这种委托只应涉及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而无权代购房人进行自用部位维修的委托。 购房人在交房时应缴纳那些物业服务费用 购房人在收楼时只需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楼时应交纳的购楼款,房地产商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购房人,如果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也叫《物业管理公约》或《业主公约》)进行过承诺,还应交纳自己承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按目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可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的费用,这个规定是对收费上限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业主一定要同意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物业服务费,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缴纳物业服务费,购房人可以和物业公司自行商定,对有的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押金的做法,由于没有收费依据,购房人可以拒绝。对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的做法,购房人可以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约定,和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具体约定装修押金的金额和装修押金的退回时间及条件。 对物业公司代收的供暖费,购房人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缴纳,并有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燃气、暖气收费没有普通住宅和公寓或高档住宅之分,购房人千万不要受不守规矩的物业公司误导,北京市物价局文件中的涉及到公寓的收费标准是对饭店出租形式公寓的收费标准,购房人住的住宅即便叫××公寓,也和出租公寓扯不上任何关系。高档住宅收费自行约定是指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不存在自行约定的问题,统一执行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物业接收和物业管理是涉及不同民事关系的事情,如果物业公司利用房地产商委托其代为交楼之便,以不接受他单方面增加的条件就不给购房人钥匙为要挟,购房人除据理力争外,应直接找房地产商进行交涉,书面提醒房地产商,物业公司的做法有可能造成房地产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要求房地产商直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原文刊登在《安家》杂志2003年1-2月刊号 相关文件: 关于严格按规定归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 据调查,部分区县居住小区的房地产商擅自代收住宅维修基金,并提高维修基金归集比例,违反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以下简称“通知”),侵害了购房人利益。为全面准确贯彻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般项目审批时规划部门就已经定死了容积率,因为容积率关系到地价,宣传单上开发商都注明不作为合同依据,只能向有关部门投诉其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但获赔的几率很小
容积率是项目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之比,比如1000米的地盖了5000平米的房容积率就是5,容积率越小居住越舒适,塔楼板楼在容积率上没什么区别
不能退款,因为你在购买时承认了其房屋售价,属于自愿购买,并非强迫或者欺骗性售房.但可以试试与开发商谈恰,从其品牌形象入手,看是否有松动.
按国家规定只要你觉得有必要写进合同的东西都可以在合同上进行约定,但是,有不少开发商是不会同意你随便在合同上写很多东西的,如果你一定要写的话,开发商很可能跟你说你不买就算了,不然就得这么签,呵呵,这样的话如果你真想买他的房子的话也就只好签咯!
王立宏律师答:你可以与他签定一个协议,将该项事实进行约定,但如果对方在可以过户你名下之前,改变主意,产权仍为对方所有,你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对方返还房款。 过户主要需要交纳契税,为总房款的1.5%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概念差之万里。定金是不退还的,订金则必须退还。所以说,你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是如何写的哦。我姐姐最近买方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我们是专门请教了律师朋友。所以,如果你担心预定金额的回收问题,可以注意这两个字。但是,如果你签订的是“订金”,那么开发商如果把这套房子又卖给了别人,你也无法追究他的责任。明白吗?如果签订的是“定金”,那么,开发商如果不能如期交房,自必须赔付你双倍的钱。
根据你和开发商签定的合同条款通过法律途径去主张权益,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 同时可要求违约金的赔偿。
扩面部分应该按照成本价格计算.贷款问题要看开发商与银行有无授信协议.有授信协议可办,否则不能办.
刚参加工作,其实没有必要特别急着买房子,应该在工作和收入都稳定以后,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要,量力而行。特别是现在房价的中期和远期走势并不明显,而且又不是急着结婚或者希望有着特别大的投资收益,完全可以在房价明朗以后再适时进入。
说句实在话,发生这样的事,这里面行政主管部门有严重的违规操作,导致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个中缘由一目了然。告行政主管部门则属行政诉讼,虽然行政诉讼由行政主管部门举证,但你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所以建议你在房开商违约这一块下手比较合适(民事诉讼)。虽然取证困难了点,但民事诉讼胜算的比例要比行政诉讼高的多。 具体怎么打,那得看相关的材料了。 呵呵~ 附:多看点《土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法》,对你会有帮助的。
这个有可能是 X栋,2单元606号! 不应该是您说的给您2层,销售不会开这样的玩笑! 建议您仔细询问一下,并确认一下您购买房屋的楼号与图纸! 这样就可以放心了!
你好! 1、从法律上来说你可能要不回定金了,但你可以与那个商家商量一下; 2、房地产方面没有专门的定金方面的法律规定,但适用通用定金的规定。
你好! 一、可以! 二、会! 三、税费标准: 买 方: 一)登记费:80/套 二)契 税:1.5%或3% 说明:1.5%适用于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两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缺两条件之一的为非普通住房,契税则为3%。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 三)印 花 税:5元 四)手 续 费:3元/平米 卖 方: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说明: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20% 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手续费:3元/平米 三)营业税:1、5.5%或差价5.5% 说明:2006年6月1日起转让购买不足5年普通住房征收5.5%营业税;如果要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且符合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房子,则不用交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如果转让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的房子,营业税计算方法需要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征收5.5%营业税。 四)印花税:5元 五)评估费:房产评估价值的5‰,如果买方需要贷款则为7‰ 说明:若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已购公房,买方需要贷款,则应缴评估费为标的总额的千分之二;如果不贷款,则无需缴纳评估费。 若购买的二手房属于私房,在买方贷款情况下,则应缴评估费为标的房产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七;不贷款应缴千分之五。
小心上当,要么贷款,要么全款。这种玩法猫腻太大了!这年头合同就是一纸空文,打官司麻烦死了!
如果你确定要买了就先交定金吧!首付在银行放多一个月还有利息呢。况且你早交首付也不会提前交房。 注意收据要写清是定金不是订(预订)金。
已构成,没约定交付违约责任的,可按行业一般情况处理,按银行贷款利率参考赔偿。
当然不可以了, 协议似乎也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你还没有到国土局过户,完全可以再另行交易,是买方违约了
你这个是内部操作,等于要售楼处帮忙更改合同名字,这样可以逃营业税,但是是违法的
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虽然是相同的,涉及的房屋也是同一的,但当事人之间的房地产买卖法律关系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是分别审理的。返租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影响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未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买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履行了租赁合同中的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能视为同时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交付房屋的义务。 二、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本案的发展商采取返租的形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显然是违反这一规定的,因此返租合同是无效合同,发展商以履行了租赁合同中的支付租金的义务,视为同时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交付房屋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很显然开发商已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如不选择退房,还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房屋质量问题很多,有的是漏水起皮等小问题,有的是沉降等结构性的大问题。哪些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房赔款,哪些可通过维修解决?问题不同,维权的方式也不同。购房者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就必须了解正确的维权方式。 案例1:退房! 今年8月,刘小姐终于把新买的房子装修好。可入住后的第一个星期,她就发现该幢楼内1楼变电站发生的噪音,使全家夜间无法入睡,刘小姐觉得噪音严重影响居住及身心健康,先后与开发商、物业、消协沟通,虽经调解但无结果。于是她委托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测试,测定结果为噪音确已超标。遂起诉,要求终止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认为,开发商有义务应保证其所交付的房屋符合住宅用途,可供他人正常居住使用。现因大楼内建有变电站致房屋噪音超标,且难以改善,不符合居住使用条件,故支持刘小姐退房。 案例2:赔款! 王先生在开发商交房时长了一个心眼,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朋友一起去验房。验房时发现,房屋为砖混结构,但购房当初约定的为“所售商品房为钢混结构”。王先生发现房屋由约定的钢混结构变为砖混结构,觉得自己花了冤枉钱,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法院认为,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变化,王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经济赔偿,也可以选择退房。 哪些质量问题可退房赔款 1、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发生质量问题后,业主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上两例房屋质量纠纷中,购房者采取了正确的方式,维权比较顺利。但若不采用正确的方法,购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3:不当维权得不偿失 张先生验收房屋时发现,客厅及主卧室地面和天花板均存在明显的通长裂缝(裂缝长度超过1.5米),墙体多处发现竖向、斜向、水平裂缝。经与其他各层业主相互了解,均存在类似现象。张先生两次致函开发商总经理,说明房屋有明显裂缝,要求整改。并且,张先生拒绝收房,拒付房屋尾款。之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确有暇疵,但张先生以此为由拒收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不支持张先生诉讼请求,且张先生还应支付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金。 案例4:发脾气找错对象 李先生的新房入住才半年,可只要一下大雨,两个卫生间、厨房、两间卧室及书房就会发生漏雨渗水。物业多次维修,仍未修复。物业公司称,此属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应找开发商解决。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父子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遂拒交物业管理费近二年。物业公司起诉法院,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尽维修职责,判决李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 案例5:法院认定开发商已经修复 张先生购买的房屋本应在去年12月份交付,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入住。他自己测量,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卧室净高只有2.16米、厨房净高只有2.15米。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早就明文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开发商接到他的投诉后马上采用降低地面的方式,增加屋内净高。最后双方矛盾不能调和,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认为,层高非房屋主体结构问题,且开发商已修复,遂不同意退房。 案例6:这个判决实在无奈 赵小姐收楼时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安装的是进口东芝电梯,现在却变成了国产电梯。即要求开发商更换电梯,未果,赵小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赵小姐在主张公共设施的履行上,往往没有考虑到履行成本的问题。对公共配套措施不符合质量约定、需要补救的,若履行成本过高,会造成一方承担不合理义务。故驳回了赵小姐的请求。 律师总结: 房屋质量问题种类繁多,例如主体结构损坏、墙体裂缝、层高不足、房屋倾斜、门窗损坏、房屋漏水、房屋噪音、房屋设备不符合同约定等。这种质量问题,可能在收楼前就发现,也可能在入住后才发现。为了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建议消费者在买房时选择资信良好的开发商,并且对开发商已建楼盘质量以及承建商资质做一番全面了解,将风险控制在前期。 入住之前应该向发展商要注出具《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确定该楼已验收合格,并且与购房合同一致,再签署入住单。 入住后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首先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度,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业主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建委等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以后,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 首先,一定在保管好当初的合同、材料清单、付款发票等书面凭证,如拍摄相关照片,并书面记录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尽可能请物业管理公司、邻居或居委会有关人员签名证实。 其次,应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发展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展商前来修复,并告之其损失情况。每次修复情况,包括修复时间,具体人员采取的措施及修复效果等都作好书面的记录并请相关人员签名,最后可以据此向开发商据实索赔,如购房合同中有赔偿约定的按约索赔。
你好! 现在期房交钥匙前必须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面积,并得到产权部门确认。
1、请问如果我买房交了首付,而出现按揭贷款办不下来的情况,后果会怎样.首付会不会拿不回来? 李淑君律师答:首先要看购房合同中对该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并且你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支付购房款,则按退房处理,按照合同中对退房处理的条款,从已支付的首付中扣除违约金、赔偿款等,剩余部分退还给你。 2、我私下和经济适用房主签定购房协议书,不知道有无风险? 李淑君律师答:风险很大,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销售的,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只有经过审核,符合上市条件后才可出售。同时,《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3、我的房子是05年买的,06年10月拿的钥匙.现在我想办房产证.请问什么时候可以办? 李淑君律师答:通常开发商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具体期限还是要看你们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办证迟延的,你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4、我于2004年4月买了159M3的新房,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办房产证,现在想办,须交那些费用,按什么标准交? 李淑君律师答:你的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不属于自住普通住宅,因此须缴纳购房款4%的契税。此外还须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交易服务费和产权登记费等,具体数额请咨询房管局。 5、尊敬的律师:您好!今天向您请教的问题是,我刚在江北的润富花园买了套跃层现房(尾房即为顶楼),昨天在去物业交付时,我的房子存在很多问题,一些小的裂缝,我觉得还可以接受,就是在跃层的上方墙体上有个45度角的内外同对称的裂缝,反映给物业,物业说要给我们维修,但是我请教过工程类人员,他们都认为这是结构性裂缝,应该是这个分隔墙在返工,那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怎么维权? 李淑君律师答:你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裂缝进行鉴定,按照鉴定的结果要求开发商进行处理,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你有权退房,同时你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你由此所受的损失。 6、住房贷款的利率是按复利计算吗?按月复利还是按年复利? 李淑君律师答:按年复利计算。 7、您好,我想问一下利源集团开发的丹佛小镇(江宁佛城西路的一楼盘)不能用公积金贷款是怎么回事?他们这样做符合国家规定吗? 李淑君律师答:除了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单体车库不得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从今年起购买高档房和独栋、联排别墅也不得用公积金贷款,其中高档房特指单价1万元以上的房子。不知道你的房子是否属于以上情况。 8、想问一下,如果仅有一套房子卖了后所交的营业税是不是在一年内再买房子税可以退的啊? 李淑君律师答:营业税不退,个人所得税可以退。 9、请问:我是一名外省来宁务工人员,40岁,大专学历.已经在宁工作两年多,公司也为我交了住房公积金.如果我想在宁购房落户口,政策可有对购房面积大小要求,不知59.1平米,可否落户? 李淑君律师答: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在我市落户。 10、一年内买卖自住房不交税是指必须先卖后买吗? 李淑君律师答: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纳税人在购房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的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退还。 11、请问,我五一期间在江北一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开发商要求交定金,我交了五千元,后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我不想要这个房子了,并在最短时间内及时通知了开发商那边的销售人员,请问我可否要回定金? 李淑君律师答:如果由于你自身的原因不想购买此房,那你要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不能要求返还定金。 12、购买期房交了订金后发现房形不好。现在提出退房,开发商要扣5000元。请问是否合理? 李淑君律师答:你在支付定金后才发现房型不好的风险由自己承担,你要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定金。 13、我在红山路御林山庄买的负一楼的房子,现在还没有办理到产权证,听说是天地放地产和负一楼以后的业主在打官司,我就想知道我的房子还能办到产权证吗?(我手上有我们负一楼的大产权证,就是我和对门两家合在一起的,但房主还是开发商) 李淑君律师答:你应当先了解清楚目前不能办证的真实原因,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产权证办不下来,你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14、我和父母三人买了建邺区120m2的房子,房产证已经办好.我是南京户口,我父母是外地户口,可以享受买房落户政策吗? 李淑君律师答: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在我市落户。至于你的父母能否享受该户籍政策请向当地派出所咨询。 15、您好,近日我通过中介看中某处二手房,并签订定金协议,但因为家里出了些事情,暂时不能凑够资金,所以想不买此套二手房;但签订的定金合同里,里面除了不能拿回定金外,中介也要求违约方向他赔偿物价局规定的中介费上限;我想咨询一下,合同上中介收取这个违约金有效吗?我是不是应该赔偿这笔费用? 李淑君律师答:如果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方须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且你已经签字,你应该支付这笔违约金。 16、我在江宁刚定了一套二手房(已付一万元定金),现在卖家急于要我们把房款付清过户,我有一些担心,请教在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谢谢! 李淑君律师答:你要调查卖方是否有权处置房产,该房是否存在抵押、出租的情形。 17、有房改房和商品房各一套,商品房已于2年前售完。现售房改房如何纳税? 李淑君律师答: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为 5.55%,印花税 0.05%,购买住房5年以内卖出的,全额交纳营业税。购买住房5年以上卖出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营业税。
第一套非高档住房首付三成,利率5.51%;第二套非高档住房首付三成,利率6.12%,如首付五成或以上,可根据情况下浮,最多10%;别墅首付最低五成.公积金一样
一种方法就是楼上说的与开发商协商在合同上加上你们俩的名字。 二种方法就是到公证处做公证,产权属于双方的,或者说是婚后财产。
致全国人民倡议书: 希望所有中国人在5月1日至6月1日期间,停止购买所有日货。时间之所以定在1个月以后,是为了使这个通告能使更多的有骨气的中国人知道。那些对不愿意买国货,对日货有感情的人,也强烈要求你们能在5月里有所收敛,配合 抵日联盟 一起抵制日货。 以现在的现实情况,要求所有人都彻底的抵制日货,恐怕难以实现。但是,在一个阶段的时间里,所有的中国人完完全全 、彻彻底底抵制日货是完全可能的。现在我们就行动起来,告知我们身边更多的亲戚朋友同学同事。集合全世界中国人的力量 在五月里,给丑陋的日本狠狠第一击。 如果抵制日货是一场战争,那么5月份是一个战役。只要行动我们就会取胜。 日本松下有一位高官说过:即使我们不去拜靖国神社,韩国人也不会买我们的产品,但不管我们再怎样的去拜靖国神社,中国人照样会买我们的产品。 一句让中国人从头凉到脚的话。每买一百元日货就会给日本政府送去5元钱,让日自卫队多造10颗子弹,多印8页反华教科书。 如果你买日本汽车,将来开上中国街头的日本坦克就是你造的,如果你买日本橱具,将来射穿同胞头颅的子弹就是你造的,如果你买日本电视音响,将来就会在战地喇叭中听到同胞被杀的哀鸣! (日) 暮苍山兰舟 (小), (本) 无落霞缀清 (泉)。 (去) 年叶落缘分 (定), (死) 水微漾人却 (亡)。 -------------------------------------------- 中国零售巨头武商集团将全面停售日货 > > > > > > 4月1日晚7:30分, 中国零售巨头湖北武汉武商集团新任 董事长王冬生在武 > > 汉展览馆大门口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在接下来的讲话中,发表了令所有在场记 > > 者为之震惊的消息:为阻止日本“入常”武商集团属下“武汉广场”“世贸广场”“亚 > > 贸广场”“武汉商场”四大百货实体和棋下“武商量贩”“武商超市”所有等200多家 > > 连锁店将全面停售所有日本独资和中日合资的“日货”其中大多为顶顶大名的世 > > 界品牌如 > > > 索尼(sony)电视、手机、电脑、音响设备、照相机、摄象机 > > > 松下:(national/panasnoic)电视、手机、电脑、音响设备、照相 > > 机、摄象机、空调、冰箱 > > > 日立(HITACHI):电视、计算机、空调、投影仪 > > > 东芝(TOSHIBA):电视、音响设备 > > > 夏普(SHARP):电视、计算器、复印机、音响设备 > > > 致福(JVC):电视、摄象机、音响设备、电脑 > > > 三洋(sanyo):音响设备、电扇、吸尘器、洗衣机、微波炉 > > > 京瓷(KYOCERA):手机、照相机(品牌有雅西卡Yashica、康泰时 > > Contax) > > > 佳能(CANON):照相机、扫描仪、计算机外设、复印机、摄象机 > > > 爱普生(EPSON):照相机、扫描仪、打印机 > > > 日电(NEC)手机、计算机设备 > > > 柯尼卡(KONICA):胶卷、相机 > > > 音响设备之类: > > > 建伍(KENWOOD)手机、音响设备 > > > 先锋(pioneer)音响设备 > > > 山水(SANSUI)音响设备 > > > 雅马哈(YAMAHA)计算机设备、音响设备、电子琴、摩托车 > > > 重庆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 ,中日合资,主要生产“建设”摩托 > > > 马兰士(marantz)cd,音响设备 > > > 安桥(ONKYO)音响设备 > > > 天龙(DENON)音响设备 > > > 爱华(AIWA)音响设备 > > > 生产摄影摄相仪器的有 > > > 尼康(NIKON) > > > 美能达(MINOLTA) > > > 宾得(PENTAX) > > > 奥林巴司(Olympus) > > > 富士(Fujifilm) > > > 理光(RICOH) > > > 适马(SIGMA) > > > 威达(Vivitar) 马米亚(Mamiya) 卡西欧(Casio) 腾龙 > > (TAMRON) 勃朗尼卡(Bronica) 图丽(tokina) > > > 化装品的有 > > > 上海花王,诗芬、飞逸、碧柔、花王 > > > 高丝(KOSE) 资生堂(Shiseido)等等 等等!! > > > 王冬生讲“这项决定将于4月2日早9:30分开始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在 > > 3月30号通知了所有日货供应商必须在4月4号前全面撤柜” > > > 有记者问:“这个决定将会持续多长时间?” > > > 王:“一直到成功阻止日本入常为止” > > > 记:“您有没有考虑这会对您的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 > > 王:“我们已有充分计划” > > > 本贴是转贴的,只是想大家都响应他们的行为!!! 请传给20个人,支持中国,抵制日货,就算没有回报,这也是你的义务! 是中国人的请把这个消息传下去,谢谢
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评估价格和市场实际价格难免要有差异,这很正常,只要上下幅度不大,就算是不错了,达到十分精确的标准那不可能,我觉得这个评估,评估的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不过几千元,已经是很精确了。你觉得呢?
截止目前四大国有银行已经确定了各自的利率执行标准,工行、中行与农行实施5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下限利率5.51%,而建行5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现贷款的基准利率6.12%,两者相差达到了0.61%。相比,对于购房的首付比例来看,各家银行对于购买第一套住房的贷款者均实行20%的首付,但对同一借款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人,都将实行6.12%的基准利率,同时首付比例也将提高到30%或40%。 继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对央行上调房贷利率做出相应调整后,市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明确,针对利率及商贷首付款成数变动,北京市公积金贷款办法还要做出进一步调整,包括确定贴息贷款利率,以及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否提高。 在新闻通气会上,市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李持缨表示,由于近期商业银行个人房贷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上调至30%,故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调整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李持缨强调,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调整还在研究中,不是一定要变动,但如果调整,肯定是与商贷的调整方向一致,即提高首付比例。 此外,由于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房贷实行利率下限管理,上限放开,故与商贷关系紧密的贴息贷款办法也要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商贷利率。李持缨介绍,新的贴息贷款方案最快本周内就会出台。此外,在上周五公布的公积金贷款调整方案中,采取自由还款方式的月最低还款额暂不做出调整。
那当然不能给他付全款了,可能是骗子!如果真实,不妨委托银行签署分步付款协议,至拿到房产证再打完全款。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本身不受保护!
住房公积金应该以职工全部收入作为基数,有的单位为了剩钱按基本工资或最低标准交
还不如用你自己的名用商业贷款合适,过户的费用跟公积金商贷的利息差也差不多了.如果已经按您说的买了,那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有工作年限的限制,你工作几年了? 这与公司的规定有关,超过年限可以自己交
最好的办法就是带上身份证到原购房处补张发票,买房者是消费者,购房发票又是特定发票,完全可以补。
公积金贷款是按你当时公积金余额和贷款年限而定的,只要你按时换贷。不会因为你未交公积金而受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职工个人按规定所计利息收入免征利息所得税。根据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关于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经二[2000]842号)规定,北京市的企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根据《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2]字第100号)规定,在单位自愿的前提下,单位可向市中心所属各归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申请,经批准其超过上限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举报时,举报人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书面投诉信件,写明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同时附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