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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扣除限额调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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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扣除限额调增问题

请问:
1、07年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都有结余,在所得税汇算时都要调增清缴吗?
2、营业外支出税前无扣除限额也要全部调增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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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3-20 21:47:02
      一、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作纳税调整,不是以它们的余额为调整依据的,而是按提取数来调整的。
    (1)如果这三项费用是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的,就不需要调整。
    (2)如果三项费用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提取的,那么,实际工资总额超出计税工资总额部分的提取数,要做纳税调增。
       二、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3)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的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损赠,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盈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财产损失。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6.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

    z***

    2008-03-20 21:47:02

其他答案

    2008-03-20 20:24:35
  • 1、07年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都有结余,所得税汇算时,不需要调增清缴。 
    2、营业外支出,税前无扣除限额。要全部调增清缴。 

    1***

    2008-03-20 20: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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