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签合同问题
各成员企业: 大家好! 根据集团最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结合集团最新劳动合同版本,以及XXXX公司的变更,员工劳动合同需重新理顺并变更,总体变更思路如下: 1、各子公司(独立注册)的员工应与所属子公司签订,如XX、XX、XX、XXX、XX、XXX; 2、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的员工应与XXX公司签订,如总经办、营运部、财务部(含委派会计)、杭州、绍兴、宁波; 3、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原则上按原签订期限变更,如原期限:2006-1-1至2010-1-1,应变更为2008-3-15至2010-1-1,即只变更签订日,不变更到期日;(关键是这里) 4、特殊情况的,如原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一年的,建议与员工沟通后,按新的一轮合同期限签订; 5、集团发文后备、正式主管的,子公司的应与XX集团签订,各部门、分公司的应与XXX签订; 6、请各成员经理收到通知后,及时将邮件转发各自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并于3月20日前理清员工需变更情况报总公司,总公司核定后实施变更;与总公司签订的,不需上报。 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
你这通知里说的不是一个事,其中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合法的就不说了,给你挑挑不合法的吧—— 一、“1、各子公司(独立注册)的员工应与所属子公司签订,如XX、XX、XX、XXX、XX、XXX;”这一条,不仅是“独立注册”,而必须是独立注册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才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3、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原则上按原签订期限变更,如原期限:2006-1-1至2010-1-1,应变更为2008-3-15至2010-1-1,即只变更签订日,不变更到期日”,这一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不合法了。
三、“4、特殊情况的,如原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一年的,建议与员工沟通后,按新的一轮合同期限签订”,其上一条不合法,这条是上条的延续,同样也是不合法的。 四、“6、请各成员经理收到通知后,及时将邮件转发各自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并于3月20日前理清员工需变更情况报总公司,总公司核定后实施变更;与总公司签订的,不需上报。
”原有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员工)之间共同签订的,公司单方的“清理”、“变更” 的实质是单方毁约,是严重的违法违约行为。
答: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下属公司.也是公司存在的一种形式。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详情>>
问: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法律咨询: 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姐是同母异父,她的生父去世后,母亲...
答:老兄:第一,女婿和儿媳是不能继承遗产的。第二,无论女婿和儿媳在调解书上签字或者不签字,都不影响调解书效力,调解书只要继承人签字即可。第三,法院搞错的是不该让女婿...详情>>
答:酸牛奶是用鲜牛奶通过特殊细菌发酵制成的,牛奶经酸化后,酪蛋白凝块变小,并且可使胃内酸性增高,对于宝宝的消化吸收很有帮助,宝宝适量食用酸牛奶是有好处的。需要注意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