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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签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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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签合同问题

各成员企业:
     大家好!   
     根据集团最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结合集团最新劳动合同版本,以及XXXX公司的变更,员工劳动合同需重新理顺并变更,总体变更思路如下:
 
1、各子公司(独立注册)的员工应与所属子公司签订,如XX、XX、XX、XXX、XX、XXX;
 
2、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的员工应与XXX公司签订,如总经办、营运部、财务部(含委派会计)、杭州、绍兴、宁波;
 
3、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原则上按原签订期限变更,如原期限:2006-1-1至2010-1-1,应变更为2008-3-15至2010-1-1,即只变更签订日,不变更到期日;(关键是这里)
 
4、特殊情况的,如原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一年的,建议与员工沟通后,按新的一轮合同期限签订;
 
5、集团发文后备、正式主管的,子公司的应与XX集团签订,各部门、分公司的应与XXX签订;
 
6、请各成员经理收到通知后,及时将邮件转发各自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并于3月20日前理清员工需变更情况报总公司,总公司核定后实施变更;与总公司签订的,不需上报。
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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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03-20 17:28:51
      你这通知里说的不是一个事,其中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合法的就不说了,给你挑挑不合法的吧——
    一、“1、各子公司(独立注册)的员工应与所属子公司签订,如XX、XX、XX、XXX、XX、XXX;”这一条,不仅是“独立注册”,而必须是独立注册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才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3、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原则上按原签订期限变更,如原期限:2006-1-1至2010-1-1,应变更为2008-3-15至2010-1-1,即只变更签订日,不变更到期日”,这一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不合法了。
       三、“4、特殊情况的,如原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一年的,建议与员工沟通后,按新的一轮合同期限签订”,其上一条不合法,这条是上条的延续,同样也是不合法的。 四、“6、请各成员经理收到通知后,及时将邮件转发各自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并于3月20日前理清员工需变更情况报总公司,总公司核定后实施变更;与总公司签订的,不需上报。
      ”原有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员工)之间共同签订的,公司单方的“清理”、“变更” 的实质是单方毁约,是严重的违法违约行为。

    北***

    2008-03-20 17: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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