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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文件是怎么传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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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文件是怎么传达的?

民事诉讼文件是怎么传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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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8 14:58:19
  •   民事诉讼文件传达的方法如下:
    1、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公告送达 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4、电子送达。 在民事诉讼法中,与送达相关的规定包括:《民诉法》第七十九条至九十条,对可接受的送达对象(本人、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负责收件人等)、新型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做出了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至一百四十一条,对民诉法的规定做出了细化,并对一审中的送达地址适用阶段做出了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对邮寄送达的方式做出了规定;《最高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的情况如何处理做出了规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中再次肯定电子送达这一方式。
       5、司法专邮。 除了电话通知当庭送达外,司法专邮是使用最多的方式。说到这,我一直奇怪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司法专邮费用的负担问题,现实中一些法院让当事人负担这笔费用,直言财政上没有这笔钱,虽然《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并未涉及此块的费用负担问题,但这笔费用应当是由法院负担(当事人已经交纳了诉讼费,而公告费、保全费是有明文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的)。
      对于律师来说,签收司法专邮时应当核对封皮上所写内容与邮件中材料是否一致(司法专邮规定第十条),防止出现事后的扯皮;对于法官来说,在收到回执的同时,应仔细查看回执上是否有合格人员(包括当事人本人、诉讼代理人、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司法专邮规定第八条),不要小看这里,曾经就有案子应为在此处的疏漏而被发回重审,对于法官来说,如果无法确定签收人是否合格,最好还是能够“实地考察”一番。
       6、直接送达。 实地考察,自然就是去直接送达,很多法院人也将此称为“下乡送达”,在这一块,我觉得注意点不在于是否能找到人,居委会或村委会是否能配合你开展工作。而在于法官是否能够记录下送达的过程(尤其在被送达人不配合的时候),“没有记录就没有发生”,建议法官、书记员送达的时候佩戴执法记录仪(其实律师在开展类似工作的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同时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有条件的可带法警同行。
       原告方如果无法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的,可向法院申请查询,由法院查询(依据是《最高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如果在此情况向依旧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我想到此可以视为“穷尽一切手段”(某省级法院对使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掌握标准)后仍旧无法找到人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你***

    2018-03-28 14: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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