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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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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的问题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地面附着物补偿部分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未办理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出让合同中含出让金的总金额还是土地部门回收土地的总金额?

如果是已办理过出让手续,企业或个人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那么计税依据是双方合同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金额,还是包含地面附着物赔付的金额?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还是不能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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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1-12 10:52:37
    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即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其中成交价格中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如果是已办理过出让手续,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土地使用权出售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即同上。
    土地使用权赠与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的,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的差额,由多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的一方缴纳税款。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莘***

    2008-01-12 10: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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