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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考助理医师资格的问题~急在线等答案谁能帮帮忙~~

我是04年毕业的我想现在报考助理医师~问题是我户口在外地,而我不想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可以么?>
w*** | 2005-04-13 09:26:02

好评回答

2005-04-15 11:53:43
p*** |2005-04-15 11:53:43 79 20 评论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二、学历依据
(一)大中专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
(二)2002年10月31日及以前入学的非在职和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通过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网络教育)、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大、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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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二、学历依据
(一)大中专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
(二)2002年10月31日及以前入学的非在职和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通过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网络教育)、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大、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没有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没有取得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者,通过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网络教育)、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大、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取得的医学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139号)规定,就读于经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学专业设置经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其所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四)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取得计划生育医士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五)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只要你符合上述条件并有当地卫生机构帮你出具试用合格证明就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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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2005-04-14 00:13:57
  • 医药卫生人员技术资格考试
    一、资格分级:
        (一)、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二)、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三)、全科医师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二、资格考试:上述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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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卫生人员技术资格考试
    一、资格分级:
        (一)、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二)、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三)、全科医师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二、资格考试:上述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高级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
        三、资格聘任:
        (一)、临床医学专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可聘任为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为医师职务。
        (二)、药、护、技专业:取得初级资格并附合下列条之一者,可聘任为"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1、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参加医学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并附合有关规定,可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参加考试条件: 
        (一)、初级:
        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与国家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并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执业医师者,可分别聘为"医士""医师"。
        2、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中级:
        1、参加预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4)、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5)、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6)、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7)、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
        五、考试内容:
        1、 考试科目: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quot;等4个考试科目。
        2、 考试期限:从2003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性的全部科目的考试。
        六、考试限制:有下列情性之一者,不得参加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性。
        七、学历规定:
        报名条件中有关的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有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八、护理考试:
        从2003年起,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轨。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合格者,既可作为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又可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依据。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不再专门组织考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介绍及报考条件
    考试介绍: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 
      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
    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方式由采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各地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地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生职称考试条件生变 部分考生失去考试资格
    昨天,密云县某医院的医生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今年年初,北京地区医生职称考试的实施细则做了部分调整,使他失去了今年的考试资格。对此,有关政府部门表示,目前只能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希望受到影响的考生能够理解。
    
      据王先生介绍,他于1998年9月取得初级医师资格,按照有关规定,他在取得初级医师资格之后工作6年即可申请中级主治医师资格考试。为此,按计划他报了将于今年6月举行的职称考试,并且准备了很长时间。但3天前他却得到消息,因为考试细则做了调整,规定资格取得时间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底前,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他的实际工作年限没有达到6年,失去了参加今年上半年职称考试的资格。
    
      据记者了解,以前的有关文件则没有对这个具体日期做硬性规定,即只要在取得初级医师资格的当年向后顺延6年,即可参加那一年的中级主治医师考试。王先生和他的很多同事都为此感到不解,同时也觉得受到了损失。
    
      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两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称,这项变动是根据人事部和卫生部下达的指令,全国各地都要执行,不只是在北京市范围内实施。因为涉及很多考生的利益,他们就此事已于元旦前和各有关部门多方协调,也为此做了大量考生和单位的工作。但是目前为止只能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希望因此而受到影响的考生能够理解。不过,有关部门并没有透露受影响考生的具体数字。
    
    “成教”“卫校学历”能否报考医师资格
    接受成人医学教育和中等卫生学校医学教育的人能否参加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日前,卫生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专门说明。 
      对于接受成人医学教育的人员,《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中规定: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报名参加各类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相应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参加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自2002年4月26日前入学的非在职和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通过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授、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此后(含2002年4月26日)入学的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通过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取得的医学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对于接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教育的人员,规定:———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保健、藏医医疗、维医医疗、蒙医医疗学历除外)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就读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其所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此外《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哪些人不能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日前,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针对来信询问较多的“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能否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的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卫生部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除此种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
    
      2、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3、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
    
      4、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5、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6、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7、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8、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保健、藏医医疗、维医医疗、蒙医医疗学历除外)。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生部  人事部
    卫人发(2000)46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1*** | 2005-04-14 00:13:57 85 26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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