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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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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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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4 12:41:52
  •   工伤认定的标准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事故 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伤残评级的标准:
    (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 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5)心里依赖。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 却导致心里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工伤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 (1)致残1——4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推出工作岗位,享受一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得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致残5——6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保留与用人单位的老公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3)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下待遇:1。
      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本人缴纳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 生活护理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需要别人的护理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伤残达到一至三级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依赖的,应当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
      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分为三档确定,与本人对社会贡献、收入的高低因素无关。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护理费待遇的计发基数是按照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而不是伤残职工本人工资。 。

    吕***

    2018-03-14 12: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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