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如何消灭?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如何消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宅基地的征收。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征收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在宅基地使用 权被征收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向土地所有人重新申请新的宅基 地使用权。
征收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并且征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2)宅基地的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 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有权收回宅基地,但应当向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偿因此受到 的损失,并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除此之外,宅基地使 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或者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 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的程序也可以收回宅基地。比 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出租等。(3)宅基地使用权的抛弃。宅基 地使用权虽是经审批取得的,但毕竟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因此,权利人 有权抛弃宅基地使用权。
但为防止权利人利用抛弃宅基地使用权而取 得其他更为有利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抛弃宅基地使用权 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4)宅基地的灭失。《物权法》第 154条规定,宅基地可能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灭失,此时,宅基地使用权 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归于消灭。
为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宅 基地灭失的情况下,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则不影响宅基 地使用权的效力。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重新建造房屋,以 供居住。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 使用权消灭。
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使 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以,村、乡干部收回老彭的老宅基地分配 给受灾村民是有法律依据的。
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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