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二、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二、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收起
条理清楚,各种可能性也考虑比较周全,基本上没有问题。<br/>但有些小小 的瑕疵:<br/>1、第二行的“河”字应为“和”;<br/>2、第一条最后一句表述为:租赁期满后甲方继续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br/>3、虽然考虑到了拆迁,但没有设定拆迁权益的处理。拆迁时乙方所建营业场所的补偿归谁?为什么只有考虑到县政府拆迁,难道不可能别的公司来做旧城改造吗?因此,此条建议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拆迁或者政府征收,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拆迁时乙方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它补偿归甲方所有。
合同没有?你这合同很不规范啊。一般是付一个月租金做为违约金。还有他们找到下家也可以的。
你好!租凭合同可以去房管局办房屋备案证明吗?这个问题,不可以,有租赁合同就可以,房管局不办理租赁合同办理房屋备案证明的,不属房管局的管理范围,这样的手续没有办理的,祝你生活愉快!
不用签的,你和你的房客私底下约定就好了,一般合租人肯定是同事,朋友或亲戚,,所以就没必要签什么合同的,,如果是不认识的人的话,,和他私底下说好就行了,,如果看合租者人不怎么好,就不要租给他,,一定要找个好点的合租者,,这是我的建议,,,,否则会烦死的<br/>反正我是不会再和不熟悉的人合租的,,除非朋友或者熟悉的同事
1、“合同中也没有写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于第三方使用”的效力 <br/>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br/> 虽然合同中对转租没有规定,但合同法规定了,未经出租者许可的转租行为可导致合同的解除,这是一种法定的解除权,具有强制效力。 <br/> <br/> <br/>2、“如一方要终止该合同,需经另一方同意”规范的是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的情形。在违法法律强制规定时, 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这与合意解除并不冲突。 <br/> <br/>综上,甲方不可以以“违约”为由来终止合同,但甲方可以以“违法”为由来解除合同。
如果约定的是“可以”转租,并不代表承租人一定会转租。承租人转租的期限不能超过你与他约定的租期,因此即使他转租,也不损害你的租金收益,你完全可以在租赁期满之时收回房屋。
押金是押金,租金是租金。<br/> 如果你们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写明一万三千元是押金,现在承租人说是租金,是违约的,你们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那要看你房东人品怎么样了<br/>你可以去问他<br/>建议你以后租房要签合同<br/>尤其是押金一定要求房东给你押金单,以作为收据 <br/>因为这样最起码有证据<br/>不然他说你污蔑他<br/>你也不好回答是吧!
可以转为房租,但是如果房东要转让费,您不给,房东可能会收回房子的。至于违约按合同处理,房东的合同肯定是对他有利的。
你们之间的协议是09年6月20日签订,约定7日内也就是27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你25日向中介提出26,27日与房东签约证明你未违约,房东出差至外地,系房东原因造成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房东回上海后,拒绝履行原有协议,属房东违约。 <br/>需要准备材料1,居间合同 2,定金收条 ;3、向中介提出26,27日与房东签约证明4、期间房东出差未签约的证明。 满意请采纳并给个好评。
所以啊,亲爱的,签合同的时候不能太痛快了。不能怪房东啊,人家的房子嘛,人家有权利啊。
您好 不合理的 我经常签租赁合同 一般业主不会答应的 一般业主签长租一年合同就是保证稳定性的 这个稳定性对业主对客户都好 如果业主涨价 因为您是长租一年合同 也是能保证租客利益的 而且既然您的房子押金是400 那么房子的房租每个月肯定是不高的 这是毋庸置疑的 租金越低的房子潜在客户越多 您如果不签长租合同 业主很容易找到下一个客户的 您可以试着签半年或者三个月合同 您说的修改一般不会接受 除非您跟业主私交甚好或者业主脑子进水 否则不能同意<br/>怎么会很大呢?您的房子租金1000每月 能大到哪里去? 签署合同的时候 合同这么被动您也签了 这有什么办法 ?您这已经算好的了 万一他根本没跟学校签协议 你一个月都租不了 您现在已经很幸运了好不?他跟学校的原协议您没看 这个注定吃亏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你要将承租房转租的,首先必须同出租方协商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转租。不过,如果你将承租房转租后,房东没有对你提出任何异议的话也是可以的,但是,一但房东不同意你转租的话,房东依照《合同法》规定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另外因此给房东造成损失的,你还要向房东赔偿损失。
在合同期间内,房东是必须一直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房租的,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合同到期后房东是有权利上调价格的. 基本上房东这种行为是不违法的.<br/><br/>个人建议:一般租门面立合同时,为了保障自己门面装修投入及广告投入的不浪费,最好是多签几年,很少有1年1年签定的.比如肯德基租门面基本上都是10年甚至是20年一签的,就是为了避免自己装修投入后,房东又不租的拉.
既然原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间不得涨价,房东就没有办法和理由涨价。<br/>只要合同条款不违背法律,并且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就合法。祝好运!
虽然不懂对于这种问题有没有法律方面的规定,但是能和平协商还是尽量和平协商好一些,毕竟你还要继续租房对不对?把关系搞砸了没什么好处。还是到房主那里好好讲讲,不是还有两个月吗,两个月之内把钱交上就好了呗。
优先续租代表定要租给其房客开出价格房东应该征询否同意价格同意价格则房屋租给人同意优先给续租房东愿继续租赁房屋则要求收回房屋
房东要涨房租,你接受就租,否则就走,买卖都是双方自愿,很简单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