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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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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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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12 17:01:23
  •   1、离婚案件出庭率不高,缺席判决的增多,导致法院难以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由于当今社会人口流动频繁,夫妻一方因为感情不和,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有的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只能采取公告方式而缺席判决;还有的就是一方当事人接到离婚的开庭传票(男方居多),抱着反正感情已经破裂,懒得理睬离婚事务,不配合法院的诉讼程序,故意不接收传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导致经过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更有甚者,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故意隐瞒在外务工一方的有关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
         2、离婚案件的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偏低,导致法官难以做到对女方的权益保护   由于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还根深蒂固,女性在受教育程度,以及求学、就业环境等方面都比男性弱势,家庭生活也造成女性“主内”居多,导致女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债权债务方面掌握不多,一旦出现感情危机,再来关注财产、债权债务等信息已经为时已晚。
      还有就是离婚诉讼主要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尤其是涉及到双方私人感情的问题,隐秘性、保密性都较大,当男方出现家庭暴力、在外同居等过错情况下,女方很难完成举证,旁人即使知情,或碍于情面或考虑利害关系,均不愿履行作证义务,导致女方以无过错方名义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难以认定   夫妻双方的财产构成比较复杂化,既有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还有的财产购于婚前,婚后才取得;有的房产个人在婚前已首付,在婚后又共同按揭付款;有的是一方遗赠所得,有的是一方继承所获;有的归个人独有,有的归双方共享,这些不同的财产性质与状态让法院在分割认定造成很大困难,不敢轻易下决定。
      实践中承办法官只能通过反复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能够在调解前提下解决财产问题。   4、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离婚后双方子女的后续教育成长问题面临困难   对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主要考虑的标准是一方抚养子女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可是这项标准的衡量尺度比较主观。
      实践中,有的夫妻离婚后,双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所生子女都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将子女寄养在老人那里,使这些孩子缺少父母呵护和管教,心灵留下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这些孩子在心理、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缺位,容易引发犯罪或受到不法侵害。   四、解决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帮助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人生观   许多离婚案件表明,当前人们特别是农村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
      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向当事人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老百姓真正了解这些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法律,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全社会倡导夫妻和睦、社会和谐的家庭美德,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
         2、经常保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民政、派出所、村委会基层组织的作用,广辟调解渠道,邀请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中来,共同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促进双方互谅互让,努力维系婚姻家庭关系,减少矛盾纠纷。
      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可能和好的,应共同帮助夫妻双方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履行好对离婚夫妻孩子的教育、督促、扶助等各部门职责范围,努力解决好后遗症问题,保社会以和谐稳定的局面。   3、放宽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限制,严肃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社会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婚姻家庭问题也产生众多新情况,《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
      因条件的限制,审判实践中,无过错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又是女性无过错方居多,因举不出男性“过错方”过错的证据,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损害赔偿更是无法实现,这其实是有悖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可以修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并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必要时还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分配方式来认定过错责任。
         4、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推行证人作证的制度,保护女方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要加强立案前的法律咨询、解答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知晓诉讼风险。
      针对离婚案件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应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由于实践中知情人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承办法官要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做好证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必要时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后,再交由当事双方质证。
         5、处理好离婚案件的同时,注重对离婚夫妻的未成年子女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处理好离婚双方的问题,同时注重对双方所生子女生活、学习的成长问题,承办法官要多做离婚夫妻双方的法制教育,教育非抚养方要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也要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这样做可以使孩子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条件具备时,法官可经常回访案件当事人,沟通交流离婚后的生活及子女的教育情况,发现损害子女权益的不良苗头及时制止,防止这些离婚夫妻的子女成为“问题少年”,增加社会的负担。

    小***

    2018-02-12 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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