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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收违约金

是否应收违约金

我于2007年10月22日与青岛广海源房产咨询公司签订了其代销的,青岛裕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唐山路御景山庄三期<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每平米4578元,总房款:378784元,预付了40%计158784元的定金.开的收据章是裕丰房地产公司. 售楼小姐承诺11月份开工,但至今该开发公司无任何证,公司规划证还没取得,不知何时才能开工,因此我想要回我的定金,但售楼小姐说这是违约,要收违约金3%,请问我应怎么办? 

全部答案

  • 第一\没有销售证销售就是违法,你们签的合同就无效. 第二\你可还可以要求他们返还你双倍定金,因为无证销售就是欺诈,合同法应该双倍返还.(不过这可能要能过诉讼) 第三\定金最多是总价的20%,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

    第一\没有销售证销售就是违法,你们签的合同就无效. 第二\你可还可以要求他们返还你双倍定金,因为无证销售就是欺诈,合同法应该双倍返还.(不过这可能要能过诉讼) 第三\定金最多是总价的20%,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收起

    乌***

    2007-11-15 14:47:57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因此,青岛裕丰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预售商品房的资质。现在要看你和谁签约的,合同上对方如果是青岛裕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则合同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你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因此,青岛裕丰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预售商品房的资质。现在要看你和谁签约的,合同上对方如果是青岛裕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则合同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你不承担违约责任。收起

    a***

    2007-11-15 13:55:18

  • 如果房地产的项目没有拿到规划许可证就根本不可能有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因为那合同书是由房地局根据预售许可证配套出售的,编号都有记录的,除非开发商自己印刷。 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如果开发商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就绝对不可能登记备案,那样合同就无法生效,没有生效的合同就谈不上违约,反而开发商拿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子预售本身就违法,可以到当地的建委举报。

    如果房地产的项目没有拿到规划许可证就根本不可能有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因为那合同书是由房地局根据预售许可证配套出售的,编号都有记录的,除非开发商自己印刷。 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如果开发商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就绝对不可能登记备案,那样合同就无法生效,没有生效的合同就谈不上违约,反而开发商拿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子预售本身就违法,可以到当地的建委举报。收起

    1***

    2007-11-15 13:32:45

买房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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