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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10-27 12:32:38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农银发〔2005〕198号(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农业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对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财务会计部门对“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ABIS)中个人信用业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负责,保证ABIS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程序开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修改。
         第十条 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农业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以此类推逐级注册。一级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不设数据上报用户;受支行管理的营业机构(包括翻牌支行)不设管理员用户。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各级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关信息资料。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总行管理员用户应按照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要求,向其备案全行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注册信息。
      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每季初15日内向总行管理员用户报备全辖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清单(见附表1)。   第十六条 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用户的I 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
      用户I D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的用户I D,由总行确定。其他用户的用户I D编码规则由一级分行确定,原则上查询用户的用户I D中应包含用户姓名的汉语拼音全拼。查询用户I D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ID,不得设置公用的查询用户I D。
         第十七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经用户申请并填写《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见附表2),管理员用户可以重置该用户的密码。
         第十八条 各级行管理员用户由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报上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注册。与个人信用业务相关的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信贷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等部门,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的公司业务、机构业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营业机构,向管理员用户申请注册查询用户。
      其他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不得作为查询用户进行注册。管理员用户不得为上述部门设置临时查询用户。 第四章 数据报送   第十九条 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个人征信数据,实行“总行一口出”原则。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农业银行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个人信用业务的个人征信数据。
      总行软件开发中心应指定专人承担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上报用户职责,采用介质报送方式报送数据时还应指定专门的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员。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报送员的个人信息应及时通知总行管理员用户,并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总行信贷管理部、银行卡部和上海信用卡中心分别对个人贷款、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业务的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协助数据上报用户做好相关业务的数据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 个人征信系统接口数据按照如下方式生成并报送:   (一)各分行CMS数据中心通过CMS与个人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生成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接口数据,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二)数据上收行的准贷记卡业务的接口数据由总行软件开发中心生成;数据未上收行科技部门在对准贷记卡个人征信接口原型程序进行本地化处理后,通过该程序生成接口数据,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三)贷记卡业务的接口数据由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生成,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四)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汇总上述接口数据后,统一报送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数据报送应遵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数据上报用户接到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报送数据出错文件后,应立即反馈有关分行的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反馈给出现错误数据的总行或分行业务部门有关人员。接到出错文件的分行或部门应于4个工作日内对出错的报送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接口数据,报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汇总后报送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章 查询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查询用户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信用业务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二)办理法人客户信用业务时,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三)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需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的。
      除非总行另有规定,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不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自2005年9月1日起,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对我行的书面授权:   (一)授权我行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二)授权我行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上述授权可采取申请书、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或单独授权书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自2005年9月1日起,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必备材料。办理低风险贷款业务的,可以不查询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可以不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
      但办理低风险贷款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必须取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五条 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时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见附表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查询用户执行查询操作。没有注册查询用户的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在工作中确实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也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交有关部门按照已发生信用业务的风险跟踪管理要求执行查询操作。
      第二十六条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应与相关的个人信用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客户个人信用报告自查询打印之日起至少保留2年。   第二十七条 查询用户发现个人信用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通过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总行数据上报用户处理或交本行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征信数据是农业银行商业秘密。接触个人征信数据的各级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和报送过程中应遵守农业银行关于数据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有关信息是农业银行个人信用业务的内部资料,除非总行另有规定,不得提供或透露给被查询人知悉。
         第二十九条 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个人信用报告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三十条 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农业银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未按要求进行个人征信数据生成和报送的,对承担数据生成和报送责任的一级分行或总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数据上报失误,或者对发生问题不及时解决影响数据上报的,追究承担数据生成和报送责任的一级分行主管行长或总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操作人员的经办责任。   第三十三条 查询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未得到客户授权即进行查询,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目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或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个人信用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个人征信系统业务中出现的其他违规行为,依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总行科技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注册备案表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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