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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诊所对青霉素过敏的病人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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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诊所对青霉素过敏的病人怎样赔偿?

一个无证诊所雇佣了位<医生执业许可证>过期了的医生,遭遇到了一位青霉素过敏的病人。该医生虽然注册证过期,但给病人看感冒挂青霉素还是按操作规程来的,皮试,注射,出现过敏反应后立即用地塞米松和肾上腺素抢救,同时拨120急救。病人在120医院抢救30多小时后,最终还是死亡了。请问:诊所的负责人和看病的医生该怎样承担责任?是各承担一半,还是有所区别?这件事,到底会有多么严重?是不是死者家属对赔偿满意了,也许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吗?关于正常操作,但青霉素过敏致死的赔偿,法律上有没有明文规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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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9-20 11:30:35
    1、对死亡病人的民事赔偿由诊所负责人负全部责任。诊所负责人在向病人赔偿后可以根据医生在造成病人死亡的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要求医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向卫生行政部门做医疗事故鉴定)。
    2、非法行医不属自诉刑事案件。死者家属满意,同样会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实际各类案件也可能会有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由检察院等司法部门认定)。
    3、无证行医,本身已经违法,即使操作无误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民事赔偿依照民法相关规定。

    以***

    2007-09-20 11:30:35

其他答案

    2007-09-20 11:51:01
  • 无证诊所雇佣医生执业许可证过期了的医生并造成患者死亡后果,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罪。
    此为公诉案,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是受害者家属能够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
    但若赔偿比较到位,在法院量刑时可做为适当减轻处罚的因素,另外,受害者家属不追究,法院也好办一些。
    非法行医不能用医疗事故的理论来说明问题,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所以,不存在向卫生行政部门做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

    北***

    2007-09-20 11: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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